DC娱乐网

承包人开了张假收款证明帮发包人贷款,结果自己的工程款要不回来了——法院这么判合理

承包人开了张假收款证明帮发包人贷款,结果自己的工程款要不回来了——法院这么判合理吗?
我执业20年,第一次见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跟很多工程老板的反应一样——这也太狠了吧? 明明是配合发包人走个形式,实际一分钱没收到,凭什么连优先受偿权都没了?
但当我把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一层一层拆开,我发现:这个判决不是在惩罚"没收到钱",而是在惩罚"说谎"。
一、这个案子到底发生了什么
某大型建工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承包了上海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一分没付。
这时候发包人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风控要求提供"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这是标准操作,银行怕工程有债务纠纷影响抵押物价值。
A公司一想:发包人确实欠我钱,但配合他贷个款,后续项目还能继续合作,开张收款证明走个过场而已。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明确写明"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
注意:这笔钱实际一分没付。
后来发包人因其他债务纠纷破产,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A公司跳出来主张:我才是承包人,我对这个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款应该先给我。
银行直接甩出那张收款证明:你自己写的,工程款已结清。现在又说没付?你这优先受偿权从哪来?
A公司辩解:那张证明是假的,是为了配合银行贷款才开的,实际工程款根本没收。
官司打到最高法。最高法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优先受偿权,没了。
二、为什么这个判决让很多人"想不通"?
绝大多数工程老板的第一反应是:我没收到钱啊!开假证明只是为了配合贷款,这能当真的?
但法院的裁判逻辑,跟你的直觉完全不一样:
第一,你写的字,法律上就是真的。
你向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不是写在草稿纸上自己看的,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书面文件。银行基于这个证明放款,其他债权人也可能基于这个证明判断工程债务已清。
你对外说"钱已经付清了",法律上就是"钱已经付清了"。至于你内心怎么想,法院不看。
第二,"配合造假"不是免责理由。
你说"我只是配合走个过场",法律上这叫虚假陈述。你自己明知内容与事实不符还出具,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你自己承担。这不是银行逼你写的,是你自愿配合的。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明知可能是假的还放款,银行没有责任吗?
答案是:银行没有审查收款证明真实性的法定义务。 银行的形式审查只要文件表面合规就够了。要求银行去核实每一笔工程款是否真的支付了,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所以这个案子的损失,最终由谁承担?不是银行,是出具虚假证明的承包人自己。
第三,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诚信承包人"。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和垫资投入。但这个保护有个前提:你得是诚信的。
出具虚假收款证明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人,法律不保护。
第四,对内和对外是两回事。
你跟发包人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转账记录、对账单来证明。但你对第三方出具的收款证明,是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你不能对银行说"收到了",转头又对法院说"其实没收到"。这叫自相矛盾,法律不保护自相矛盾的人。
三、这个案子对工程企业的三条致命教训
我执业20年,见过太多类似的"配合性文件"最后变成"致命证据"。这三条,我建议你打印出来贴在财务室墙上。
第一条:任何书面文件都不要随便签,尤其是收款证明。
你签的时候以为是走个过场,法院看的时候那是铁证如山。收款证明、结算书、验收单,这些东西一旦出具,撤回极其困难。
我见过不止一个工程老板,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在发包人的要求下签了各种"配合性文件"。结果发包人一破产,这些文件全部变成了刺向自己的刀。
第二条:如果一定要配合出具,必须附加保留条款。
现实中确实会遇到必须配合发包人融资的情况。那就在收款证明上写明:
"本证明仅用于XX银行贷款审批之用,不代表实际工程款已支付,实际工程款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虽然这个条款的效力有争议,但至少比裸出一张收款证明要强得多。有保留条款和没有保留条款,在诉讼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局面。
第三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不主张就丧失。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注意:这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不能延长。18个月不主张,优先受偿权就彻底丧失了。
我见过太多承包人,因为"还在跟发包人谈"、"关系还没撕破"、"等下一笔款到了再说",硬生生把18个月拖过去。等终于想起要起诉的时候,优先受偿权已经没了,工程拍卖款只能眼睁睁看着被其他债权人分走。
不要等。工程款该追就追,优先权该主张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