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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刚发了10个建设工程典型案例,我挑两个最"反常识"的说说——很多建工律师

福建高院刚发了10个建设工程典型案例,我挑两个最"反常识"的说说——很多建工律师和施工企业都踩过坑。
第一:挂靠≠转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很多人把"挂靠"和"转包"混着叫,但福建高院这次讲得很清楚:二者合同目的完全不同。
挂靠的本质是"借用资质",转包的本质是"承揽工程后再转手"。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你能问谁要钱。
挂靠人(实际干活的人)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为第43条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人。
挂靠人只能要求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把从发包人那里收到的工程款转付给自己。如果发包人还没付钱给被挂靠人,挂靠人原则上只能干等。
反过来,如果发包人明知是挂靠(比如直接跟挂靠人谈合同、直接付过款),那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签的合同就是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发包人可能要直接向挂靠人承担责任。
一句话:挂靠是"借资质",不是"揽工程"。挂靠人只能找被挂靠人要钱,不能找发包人——除非发包人一开始就知道。
第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28天不答复,不一定"视为认可"
很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里都有这么一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不少承包人以为这是尚方宝剑,但福建高院说——通用条款不能直接用。
想适用这个规则,必须在专用条款里明确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XX条",或者另行专门约定。如果只在通用条款里有,没在专用条款确认,法院不支持把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这个裁判要旨引用了最高院(2005)民一它字第23号复函的精神: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是国家制定的管理性规范,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
简单说:想拿结算文件压发包人,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里写明,否则28天过了也白过。
第三,再说一个公共工程的坑:财政评审结论不是尚方宝剑
福建高院还明确:财政评审是行政行为,目的是监督财政资金使用,不是给你结算工程款的。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评审结论对承包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
就算约定了,如果有证据证明评审不客观(比如核减幅度明显不合理),仍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这次直接改判了一个案件:财政评审核减了1593万,法院委托鉴定后只核减了796万,差额797万判给了施工企业。
一句话总结:挂靠人别乱告发包人,结算条款别光靠通用条款,财政评审别盲目认。这三条,写进合同审查清单里,能少打很多冤枉官司。
福建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刚发布。需要原文的私信我。
陈鸣飞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20年|建工法律|FIDIC合同|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