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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已婚男子多次发暧昧信息给女领导,女领导置之不理,更是严厉警告要有边界

江苏南通,一已婚男子多次发暧昧信息给女领导,女领导置之不理,更是严厉警告要有边界感,男子就开始恶意诋毁女领导名誉,公司知道后就辞退了男子,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他很意外。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

江苏南通一家公司里,一名已婚男职员最近闹得全公司议论纷纷。

他骚扰女领导,女领导拒绝后,他竟开始恶意散布侮辱性言论。

公司最终召开全员大会,投票决定解雇他,男职员不服,仲裁、诉讼都败下阵来。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是公司的普通跟单员,日常工作中,他的女领导刘某通过微信布置任务,按理双方沟通应限于工作内容。

可王某不走正道,多次给刘某发暧昧、轻佻的信息。

起初刘某还尝试委婉提醒,但王某置若罔闻。

眼看警告无效,刘某直接明确:不要再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保持职场边界。

被拒绝后,王某不但不收敛,反而恼羞成怒,开始在同事之间散布侮辱刘某的言论,恶意诋毁她的名誉。

这种行为很快传到了公司高层,公司意识到事情严重,立即召开员工大会,经全体员工举手表决,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原以为公司最多只是处分,没想到直接被开除,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理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仲裁未获支持,他又将公司告上法院。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多次发送轻佻信息,且在女领导明确拒绝后继续骚扰,并恶意诋毁名誉,行为超出一般同事交流范畴,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即便公司未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也有义务处理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最终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赔偿。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包括《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职场有界限,言行有底线。

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法律不会纵容你的所作所为,做人要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