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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玩笑开不得! 重庆荣昌的谢某邀约朋友一起河边野泳,期间几人打赌,分别从桥

这样的玩笑开不得!

重庆荣昌的谢某邀约朋友一起河边野泳,期间几人打赌,分别从桥上跳入河中。但宾某明确表示不会游泳,拒绝从桥上往下跳。

正当宾某犹豫之时,谢某趁宾某不注意,从身后将宾某从桥上推了下去。

可桥下是深水区,宾某很快被水淹没,拼命扑腾呼救。这时一同游泳的朋友共同施救,宾某最终获救,但共同参与施救的贾某被冲入深水区不幸溺亡,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事后贾某父母将推人者谢某和获救者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70万元。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明知宾某不会游泳,却将宾某推入桥下深水区,增加了宾某和施救者溺水的风险,是悲剧的制造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贾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49万8千余元。

贾某为救宾某溺亡,宾某获救,宾某是事件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受益人应适当给予补偿,受益人宾某应补偿贾某父母19万9千元。

贾某是成年人,明知野泳有风险,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然参与,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打赌调侃,是朋友间友谊的互动,是情感的联络,无可厚非,但任何嬉戏玩笑不能建立在危险之上。宾某已明确表示不会游泳,作为朋友的谢某不可能不知道,却故意将宾某推入桥下,制造笑点。

可他推下的哪是笑点,而是悲剧的开始。眼睁睁看着自己朋友的生命在眼前消失,那可是一辈子的伤痛,还背上巨额赔偿,双重压力加持下,往后的生活也将会受到影响。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