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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3日发布(6件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3日发布(6件案例之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年后,主体结构出了裂缝,施工单位说"过了保修期不管了"——最高院说:管,而且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都得管。
某汽车公司的厂房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安全。施工单位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拖延保修。汽车公司自行修复花了175万,起诉追偿。
法院判了: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吊车梁在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拖延保修的,业主自行修复的合理费用127万由施工单位承担。
简单说:竣工验收不是质量责任的终点,而是质保期的起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保修"。
三条规则总结: ① 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缺陷 → 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② 竣工验收合格 ≠ 质量责任终结 ③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业主自行修复的合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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