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男子溺亡家属索赔10万元# 事发地是否人为挖掘存争议,村委会回应】#当地回应智力残疾男子村外溺亡# 2026年2月,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符草楼镇发生一起溺亡悲剧,当地张坤楼行政村38岁的智力残疾男子霍某某走失两天后,在村子附近一处深水沟中被发现溺亡。据其家属反映,出事点原系农田地头沟,因农田经营者朱某某私自挖土加深,此后既未填埋,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事发时沟内水深约两米。 此后镇政府和事发地村委会先后介入,但家属提出10万元赔偿未果,“镇政府及村委会给了5000元补偿,但我们希望认定责任主体与过错,依法追责。” 针对此事,张坤楼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称,村委曾多次联系朱某某核实情况,对方均不予认可,村委已尽力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建议家属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已按实际情况出具了相应证明。
针对此事的责任划分,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若能够证明该出事地点系村民朱某某在原有地头沟基础上私自取土、挖深形成,且事后未回填、未设置警示标志,则朱某作为最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事水沟所属的村委会、镇政府二者均负有法定或基于属地管理的安保义务,若未尽到其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责任,连大有认为,死者本人因认知能力受限,过错程度应大幅降低;但家属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死者走失两天后才发现溺亡,说明家属在监护、照管上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寻找,未尽到合理的监护注意义务,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大有建议,死者家属可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通过“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划分权责义务。(记者:赵桂凯) 智力残疾男子溺亡村外土沟,事发地是否人为挖掘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