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5月14日杭州网报道,一辆载着几十人的大巴从深圳龙岗开往澳门,刚进隧道时后方小车因不满未让路而起冲突。
看完这段视频,我握着手机的手都在发抖。一辆大巴,几十条命,深中通道那座跨海大桥桥面离海面几十米高,底下就是茫茫大海。就因为一个“没让路”,两个男人红了眼,把公共道路当成了自家后院的斗兽场。这哪是路怒?这是拿着几十条人命在赌气!
有人说小题大做,不就是别个车吗?我想问问持这种观点的人:你知道在跨海大桥上逼停一辆大巴意味着什么吗?一旦大巴司机被那一拉扯慌了神,一旦方向盘偏了那么一点点,几十米高空坠落,海水倒灌,几十个家庭瞬间支离破碎。你管这叫“小事”?
你以为这就完了?更让人难以置信的还在后头。
最让人后怕的是那个细节——对方不仅强行拦停大巴,还试图伸手拉扯司机。拉扯司机!这是什么概念?大巴正在行驶,司机是整车人的命脉,你拉他的那一刻,就是在拉几十条人命陪葬。这种行为的疯狂程度,跟拿刀捅人有什么区别?
更令人愤怒的是,报警之后这俩人不但没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乘客潘女士的原话是:“报警后对方驾车驶离,但仍在大桥上持续别车纠缠二三十分钟。”二三十分钟!不是三秒钟,不是三分钟,是整整半个小时!正常人被报警早就吓跑了,这俩人倒好,折返回来继续纠缠。这是什么性质?这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是彻头彻尾的恶毒!
隧道里、大桥上,这种特殊路段的危险系数比普通公路高出多少倍,开过车的人都清楚。限速、禁止变道、保持车距,这些规定每一条都是用血写成的。在这种地方恶意别车,已经不是交通违法那么简单了,这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挑衅。
法律上这事儿该怎么定性?很多人搞不清楚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我给大家说明白:前者最高拘役六个月,后者最高死刑。区别在哪?看主观恶意。如果只是开车斗气、一时冲动,那是危险驾驶;但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却仍然去做,那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位小车司机在跨海大桥上别停大巴、拉扯司机、持续纠缠二三十分钟,哪一样不是明知故犯?哪一样不是在拿别人的命开玩笑?这种行为放到法律的天平上,到底该往哪边倾斜,我想明眼人都看得出来。
还有一个让人细思极恐的细节:两名男子。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一个在开车,另一个在旁边干什么?但凡有一个人稍微清醒一点,稍微有点良知,稍微想想车上几十个人的安危,这场闹剧也不会持续二三十分钟。两个人同时“上头”,说明这根本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彻头彻尾的漠视生命。
5月15日深圳交警通报,这名小车司机已经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我直说了:不够。不是对处罚力度的质疑,而是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必须拔高。如果这种在跨海大桥上别停大巴、拉扯司机的行为最后只是拘留几天,那以后是不是人人都可以这么干?法律的威慑力在哪?
别忘了,就在前不久,景德镇那个飙车撞死一家三口的案子,检方把罪名从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有些驾驶行为的危害性,远远超出了“交通事故”的范畴,它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蓄意破坏。
大巴司机是好样的。面对疯狂的挑衅,他死死握住方向盘,用职业素养护住了一车人的命。但我想说,这份平安不能每次都靠某个司机的“克制”来兜底。万一呢?万一下次遇到的司机没那么冷静呢?万一下次运气没那么好呢?
写到这里,我忍不住想象一个画面:那辆大巴上,如果有刚学会走路的孩子,有腿脚不便的老人,有怀胎数月的孕妇。一个急刹,孩子摔出去,老人闪了腰,孕妇捂着肚子尖叫——那两个拉扯司机的男人,你们赔得起吗?你们拿什么赔?
给所有开车上路的人提个醒:你的车不是武器,方向盘不是发泄工具。如果你连自己的情绪都控制不了,那就别摸方向盘。马路不是角斗场,几十条命经不起你的一次“上头”。别等到牢门关上的那一刻才后悔,到那时,一切都晚了。
真正让人心寒的不是路怒本身,而是有些人直到现在还在说“不就别个车嘛,至于吗”。至于。太至于了。因为每一条被漠视的交规背后,都站着一整个等着亲人回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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