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开了2800万承兑汇票,到期银行拒付,承包方能否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安徽某施工企业干了2800万的工程,发包人给了4张商业承兑汇票,说"票到手就等于钱到手,到期去银行兑就行"。结果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了。
发包人抗辩很硬:"汇票是你收的,票据法律关系跟施工合同是两回事。你应该去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回头再找我要现金。"
施工企业说:"票兑不了,等于你没付钱。我凭什么不能按施工合同要钱?"
这个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最高法的裁定很干脆: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票没有得到承兑,就不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为什么这么做?
第一,汇票只是支付工具,不是支付本身。你给的是一张"承诺将来付款"的凭证,不是真金白银。汇票能不能兑得了,取决于出票人的信用。
第二,不能让票据成为拖延付款的工具。如果收了汇票就等于付了钱,那发包人可以给一张10年期的远期汇票,承包人的工程款就被无限期悬空了。
第三,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保护。承包人的工程款背后是农民工工资、材料款,不能让票据规则成为发包人逃避付款责任的挡箭牌。
第四,双方没约定"给票后原因债权消灭"。如果合同明确写了"收到汇票即视为工程款已付清,此后一切票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那另当别论。但本案没有这个约定。
这个案子给施工企业提了个醒:收商业承兑汇票的时候,长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