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公司在这个案件中为什么不主张优先受偿权?
刚刚公告的一起案件。
5月19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景科技,603007)发布公告,将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并告上法庭,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6)内0802民初5588号。
原告是谁? 一家江苏的上市公司,原称"花王股份",主营生态工程和智能制造。
被告是谁? 两个。第一个是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典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第二个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项目的共同建设单位。
原告主张了什么? 公告披露的诉讼请求很具体:支付截至2023年12月17日的工程欠款1039.3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的工程欠款3986.5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律师费4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两笔欠款本金加违约金、律师费,合计5191.17万元。
但请注意——整个诉讼请求清单里,没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就奇怪了。按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一个五千多万的工程款纠纷,为什么不主张这个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
原来,两个很现实的障碍,把优先受偿权变成了政府工程里的"空话"。
第一,工程不具有可变现属性,优先受偿权找不到落点。
本案的工程是什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涵盖城关青春湖、新华南海子、图克班禅召海子等区域,2018年至2019年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如今已经成为当地市民周末休闲的公共去处。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个工程是社会公益设施。法院不可能把一个已经对外开放、供公众使用的湿地公园查封、拍卖或者折价变卖给私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是"协议折价"或"法院拍卖"——但当标的物根本无法进入市场交易时,这个权利就只剩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实现途径。
很多施工企业在接政府EPC项目时,脑子里想的还是商业项目的风险模型:工程完工了,发包人不付款,至少还能拍卖工程抵债。但政府公益项目完工之日,就是工程退出市场流通之时。优先受偿权写在法条上,却贴在空气里。
第二,审计周期过长,而且审计结束不会通知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时效在沉默中流逝。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陷阱。
回到本案时间线:2017年2月签合同,2018至2019年竣工移交,2020年12月第三方审计确认了最终结算金额。也就是说,从竣工到审计完成,中间过去了将近两年。而从审计完成到起诉,又过了五年半。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问题是,政府项目通常约定"审计完成后付款"或"财政拨款后付款"——那么"应当给付之日"到底是哪天?是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还是承包人实际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更隐蔽的是,审计是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通常不会主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能知道工程移交了,但不知道审计哪天做完、结算金额哪天被确认。等承包人意识到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时,18个月的时效很可能已经悄然届满。
本案中,如果顺景科技在2020年12月审计完成后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到2026年5月起诉时,优先受偿权早已过了时效窗口。与其在诉讼中提一个已经失效的权利请求,不如把火力集中在违约责任上——这是一个务实的诉讼策略选择。
所以问题不是"为什么不想主张",而是"主张了也没用"。
优先受偿权在政府工程中的失效,不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困境:公益属性导致无法变现,审计机制导致时效悄然流逝。这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让这个原本用来保护施工企业的法律工具,在政府项目场景下几乎沦为摆设。
承包人该怎么办?
第一步,把优先受偿权从"保障条款"降级为"固有风险"来评估。 接政府公益项目时,不要在心理预期里把它当作兜底保障,而要认识到它大概率无法兑现。
第二步,把风险控制前移。 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明确付款节点——不是"审计后付款"这种无限期拖延的表述,而是约定"竣工验收后X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X%",把付款义务从审计程序中剥离出来;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高额违约金,增加发包人的违约成本。
第三步,时效意识必须前置。 竣工之日就要开始计算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时效,不管审计有没有做完。如果付款逾期,应当在时效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哪怕工程是公益设施——主张了,权利还在;不主张,权利就彻底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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