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认定难度之高,对受暴者的举证要求之高,对于不是真有这方面经历或者经验的人,是很难体会的。
在离婚案件中,反而是大多数受害者羞于见光。即使有的受害者很勇敢,尽可能的保留了一些证据,比如就诊记录、报警记录、视频、录音、多年辱骂聊天记录甚至伤情鉴定,也有较大的概率无法认定家暴,而被认定为家庭琐事。但是,夫妻两人的日常生活不就是由无数家庭琐事构成的吗?家暴不正是产生于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吗?
《反家暴法》对于家暴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单看这个定义,是十分振奋人心的。但是现实中如何适用呢?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法官,都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打一巴掌算家暴吗?动不动就打一巴掌算家暴吗?你能做到每次被打、被骂的时候都报警吗,报了警警察是什么态度?你的伤、你的其他证据已经足够到法官认定家暴的程度了吗?如果没有认定的话,你去哪呢?如果还回那个家,回家要面临什么呢?
即使最高院发布的2023年典型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释明了对于家暴的认定不要求行为具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但是实务中几乎没有法官敢于做出突破性的判决。
一些案件可能因为暴力行为未达到法院所认为的持续性或控制性特征,或损害后果未达特定标准而未被认定。更有大量案件,法院在判决中甚至对是否存在家暴不予置评或未做明确认定。因此,一份未认定家暴的判决书,并不能等同于家暴事实绝对没有发生,它可能只是意味着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现有证据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以及认定标准。
所以,家暴是否发生,往往很难用判决书一概而论。在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能被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非常低。有时候,一个人在婚姻中是以怎样的态度和行为对待自己的妻子/丈夫,只有两位当事人最明白。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