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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原本在一家酒店工作,突然收到另一家酒店西餐厅经理的入职邀约,面试通

浙江杭州,女子原本在一家酒店工作,突然收到另一家酒店西餐厅经理的入职邀约,面试通过后,对方给她发来Offer,让她过去做餐厅主管,月薪5500元。女子以为工作稳了,跟原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可万万没想到,却被告知新工作岗位没了。到头来,女子两份工作都丢了,她要求新公司给个说法,对方提出赔偿女子1个月工资。可女子还是接受不了,打算用其他方式维权。

俞女士原本在一家酒店干得好好的,日子虽然平淡,但也算稳定,可谁能想到,一份新公司的Offer,却让她头疼不已。

有家酒店西餐厅的经理主动联系她,说他们公司要招一个餐厅主管,俞女士特别适合他们公司。

俞女士很心动,谁都想往高处走,4月27日,她专门跑到那家酒店面试,双方聊的很投机,酒店对俞女士很满意,俞女士对新工作也多了几分期待。

5月5日,对方人事部门给俞女士发来了正式的录用意向书,他们给俞女士提供的岗位是全日餐厅主管,月薪5500元,入职时间为5月15日。

收到这份意向书后,俞女士觉得自己入职新公司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她二话没说,当天就跟原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领导也签字同意了,还说在5月14日之前会让俞女士办完所有的离职手续。

俞女士心里很踏实,一边办离职,一边等着去新单位上班。

可就在她提交辞职申请的第二天,她接到了新公司人事发来的消息,对方问她办完离职手续了吗?还说他们公司出了点状况,等领导确认,会争取让俞女士过来。

俞女士跟对方回复流程已经走完了。

次日,对方打来语音电话,表示因经营压力和人员调整,给俞女士的那个岗位取消,不招人了。

俞女士懵了:自己这边已经走完了离职流程,结果对方一句不招人,让自己两边的工作都没了,这不是耍人玩吗?

她不甘心,一次又一次找对方沟通。

可对方却称只能帮俞女士看看其他酒店的工作机会,他们这边确实没办法安排了,另外还可以拿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给到俞女士。

俞女士接受不了,自己老老实实辞了工作,把所有退路都断了,结果换来的就是一句"岗位取消了",现在自己原工作没了,处于失业状态,想要找新工作也很困难。

她决定走法律途径,起诉这家酒店,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并把此事曝光给了媒体。

站在俞女士的角度来说,她心里肯定是既委屈又气愤的,对方给她发了Offer,眼看着就等入职了,可对方却说岗位取消,不招人了。

既然不招人,那就不应该邀请别人过来面试,并给人发录用意向书,发了又反悔,这种行为也太没诚信了。

很多人以为录用意向书只是说说而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上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酒店给俞女士发了录用意向书,里面载明了工作岗位,薪资,入职时间,内容具体确定。

俞女士基于这份要约辞掉了原工作,相当于已经作出了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成立,酒店单方面取消,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违约方。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酒店给俞女士发了录用意向书,载明了岗位、薪资、入职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撤销,违反诚信原则,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俞女士因失业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