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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争议评审中心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从

2026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争议评审中心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从2025年12月17日八家机构发起联合倡议,到2026年4月完成首期首席评审员研修班,再到5月14日正式获批,全程不到6个月。
这个中心的核心创新是“机制前移”:把争议评审组的组建从合同履约阶段,提前到招投标阶段。
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认为它要真正成功,至少需要三个客观条件。
条件一:裁决要有约束力,而不是建议性的。
传统FIDIC合同中的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 DAAB),其临时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新中心的评审结果只是“建议”而非“裁决”,业主可以随时无视,那这个机制就变成了咨询机制,不是争议解决。
条件二:要有足够多的案例积累,才能建立公信力。
国际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公信力是案例喂出来的。ICC、SIAC、HKIAC之所以被信任,是因为它们处理过数千起案件,形成了稳定的裁判尺度和程序惯例。一个新中心,没有案例背书,业主凭什么选你?中国企业投资主导的项目可以主动写入合同,但非中方主导的项目,业主未必愿意接受。
条件三:示范文本要获得国际采纳,不能只是“中国版”。
配套研制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运营合同示范文本》,填补了FIDIC没有覆盖“投建营一体化”模式的空白。这是需求真实存在的。但如果示范文本只有中文版本,或者只在中文语境下被理解,它的国际适用性就会受限。一个国际工程合同文本,需要英语版本、需要被国际承包商和融资机构审阅过、需要被国际项目用过。
这不是泼冷水。每个国际争议解决机构都是从零开始的。
HKIAC成立于1985年,用了将近30年才成为国际工程仲裁的首选地之一。SIAC成立于1991年,真正爆发是在2010年后。这个过程无法跳过。
但这个方向是对的。
中国建工企业2024年海外新签合同额超过3000亿美元,世界第一。这么大的体量,理应有一套与之匹配的中国主导争议解决规则。不是替代现有体系,而是提供多一个选项。
现在能做的是:先把中方投资的项目用起来,做出案例,做出口碑,再向外推广。
一个规则的真正权威,不是注册文件赋予的,是无数次成功解决争议后,当事人用脚投票投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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