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由自取!”河北,男子约女子开房,发生关系后男子以拍摄视频为威胁,再次与女子发生关系,过后男子仍然不满足,女子扔下手机离开酒店,男子却趁机转走了了女子手机上的5000块钱,事后女子报警称遭到了强暴,男子以强奸罪被捕,法院最后却判决他盗窃罪!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生气。一个男的,干了这么多坏事,最后法院只判了他一个盗窃罪。为啥?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河北一个姓栗的男子,喝了点酒去KTV唱歌。他看上了KTV的一个女服务员曹某,觉得人家好看,就想带人家去开房。为了让曹某答应,他当场用手机给曹某转了5000块钱。
曹某收了钱,就跟他去了酒店,两人发生了关系。到这,你情我愿,好像没啥好说的。
可完事之后,栗某觉得亏了。他觉得5000块就一次,太不划算。他想再来一次,可曹某不愿意了。
栗某就动了坏心眼。他趁曹某不注意,偷偷用手机拍了曹某穿衣服的私密照片。然后一把抢过曹某的手机,拿在手里。
曹某这下慌了。照片要是被发出去,自己就没脸见人了。手机被抢,也没法打电话求助。她害怕,没办法,只好又答应了栗某,第二次发生了关系。
这第二次,明显就是被逼的。可事情还没完。
第二次之后,栗某还是不放曹某走,非要她陪到天亮。曹某又怕又气,知道再待下去更危险。她一咬牙,连手机都不要了,趁栗某不注意,打开门就跑回了家。
她跑了,手机还在栗某手里。栗某呢,用曹某的手机,把她手机里的5000块钱,转到了自己账上。
曹某回家后,越想越气,就报了警,说自己被强奸了。
警察把栗某抓了。可到了法院,最后判的罪名让很多人没想到:不是强奸罪,是盗窃罪。
为啥?有懂法的网友分析说,第一次,男的给钱,女的收钱,然后去开房,这很可能被看成是卖淫嫖娼,是非法的,但不是强奸。
第二次,男的用照片威胁,女的害怕才同意,这应该算强奸。但可能因为证据问题,或者别的什么原因,法院没认定。
最后,法院认定他偷转走那5000块钱,证据确凿,就判了盗窃罪。
很多网友都为曹某抱不平。他们说,第二次明明就是胁迫,就是强奸。应该判强奸罪,加上盗窃罪,两罪并罚。
可法院的判决就是这样。有人说,这男的贪心不足,最后因为偷钱坐了牢,真是咎由自取。
也有人说,这女的第一次就不该收那钱。收了钱,事情的性质就变了,把自己弄被动了。
不管怎么说,这男的不是好东西,最后受到法律惩罚,活该。但这判决结果,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有些事,一开始就得想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