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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公司未缴社保,现在投诉还管用吗?律师法律法律社保诉讼律师 2000年7

20多年前公司未缴社保,现在投诉还管用吗?律师法律法律社保诉讼律师

2000年7月1日,某公司与阮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2010年8月30日,公司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起与阮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隔十余年,2024年3月13日,阮某某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其2000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11月29日,社保中心作出《欠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核定公司欠缴案涉期间社会保险费本金28516.32元(含单位部分20368.8元、个人部分8147.52元)及利息、滞纳金,并责令补缴。公司不服该核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理由是:自2010年9月解除合同后,社保中心在2年内未发现也未接到举报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投诉则不再查处的规定,已超过查处时效,不应再追缴。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时效问题进行了实质审理。法院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亦未对社保欠费设置追缴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效,指向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查处期限,并不限制征收机构依法履行追缴历史欠费的职责。补缴社保本质上是延迟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未被发现超过2年”为由免除欠费补缴责任。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仍持同样立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案号:(2025)川11行终152号,2025年11月28日)。本案以司法裁判形式明确:社保欠费追缴无时效限制,即便欠费发生在多年前,社保机构依然有权责令补缴。我是吴律师,此案可谓是对众多未缴社保的同类案例作出了教科书式的解决方式,而且推进简单,基本无成本。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