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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河北一家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判决结果,一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又以拍摄视

5月25日,河北一家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判决结果,一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又以拍摄视频为威胁,再次与女子发生关系,过后男子仍然不满足,趁机转走了女子手机上的5000块钱,法院最后却判决他盗窃罪!

消息一出,评论区直接炸了锅。

有人说“强奸罪不判,判盗窃?这法官脑子进水了?”有人说“这男的简直人渣中的人渣,5000块是嫖资,本来就他的钱,怎么能算偷?”还有人说“女的也不是什么好人,卖淫违法在先”。

说实话,这些评论看着都有道理,可法律不是这么算账的。

这个案子里面的弯弯绕,得一件一件拆开了说。

先说那两次发生关系。第一次,你情我愿,5000块是谈好的价码,虽然嫖娼违法,但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儿,够不上刑事犯罪。

第二次就不一样了,男的以拍摄的视频为要挟,逼着女的再来一次,这在法律上已经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了——违背妇女意志,用胁迫手段发生关系。

按理说,强奸罪是跑不掉的。

可问题出在证据上。到了法庭上,男的说我没有胁迫,是她自愿的。女的说他就是拍了视频威胁我。但视频呢?男的删了。证人呢?房间里就他们两个。

监控呢?拍不到床上的事。女方除了自己的口供,拿不出任何能直接证明“被胁迫”的证据。

强奸罪要定罪,证据链必须完整,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这个案子里的证据,到不了那个程度。
检方一看,强奸罪够呛能判下来,但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

这时候,那5000块钱的事儿就派上用场了。

很多人觉得,嫖资本来就是男的钱,他拿回来怎么算偷?这就要说到法律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转账完成的那一刻,钱已经不是他的了。

男的把5000块转给女的,虽然女的还没点收款,但决定这笔钱归谁的权力,已经在女的手里了。

她可以点收款,也可以点拒绝,这种决定权在法律上就叫“事实占有”。男的趁女的跑出去、手机落在房间里的机会,偷偷操作她的手机点了拒绝收款,等于绕过她的控制,把钱拿了回来。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跟你把钱放进别人钱包里,又趁人不注意从钱包里拿回来,没有任何区别。

这就是盗窃。

而且这个罪名证据确凿——微信有转账记录,手机有操作痕迹,每一笔都清清楚楚,想抵赖都赖不掉。

法院最后判的是:盗窃罪成立,那5000块嫖资没收上缴国库,男的另外赔了女的一万块,取得了谅解。

至于强奸罪的指控,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

这个结果出来,很多人觉得不解气,觉得男的明明干了更恶心的事,结果只判了个盗窃,还是缓刑,这不是便宜他了吗?

可法律就是这么回事——不是你感觉他做了什么,而是你能证明他做了什么。

这个案子里,男的用视频威胁第二次发生关系,这个行为本身是极其恶劣的。

如果当时证据保留完整,视频没删,或者女方在被胁迫后及时录音、及时求助,强奸罪的指控大概率能成立。可惜女方当时被吓懵了,只顾着逃跑,什么都没留下。

从这个角度看,这案子的判决其实挺清醒的——不冤枉,不放过。强奸罪证据不够,就不硬上;盗窃罪证据确凿,就依法办。法律的底线是:你干了什么,拿证据说话。

至于那5000块嫖资,被没收上缴国库了。卖淫违法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盗窃犯罪归刑法管,两件事分开算。不能因为女的违法在先,就默认男的可以随便干更违法的事。

说句实在话,这种判决在网上被骂得再狠,也是按法律来的。你可以不理解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但你不能说法官判错了。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没有一个赢家。男的进了监狱留了案底,女的被人拍了视频还被扒出来是卖淫的。两个人都输了,输得干干净净。

所以啊,有些底线,真别碰。一旦碰了,后面的事就不由你了。



信息源:《贾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