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婚检吗?湖南益阳,一女子婚后查出性病,生完孩子后,丈夫控诉她婚前隐瞒病史,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无法对此提供证据。最后,法院判处两人离婚。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恋人,眼看到了结婚的年龄,两人在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后,决定一起步入婚姻。
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二人世界,但渐渐地,双方父母开始明里暗里的开始催生,说趁身体还好,可以帮他们照看孩子,年龄大了,就帮不上忙了。
对于他们催生这件事,亲朋好友也跟着助阵。架不住这么多人的热情,小王和小李就把生宝宝这件事提上日程。
为此,两人先各自审视了自身不利于备孕的因素,小王开始戒烟戒酒,小李减少奶茶和化妆品,一切都在朝着生孩子的方向走去。
最后,两人约定时间一起去做产检,为备孕做最后的准备。谁知,出事了。
原来,为了提高怀孕的成功率,小王也和小李一起去了检查。结果表明,小王身体健康,但小李却被查出患有传染性的性病。
这个结果让小王难以接受,他反复质问小李,为什么患病不告诉他,明知有传染性,还跟他结婚,这是对他不负责任,是欺骗。
再关联到这疾病的特殊性,他甚至怀疑小李在婚前就背着他私生活不检点、滥交,肯定是跟别人有了亲密关系,才被传染上。
尽管小李一再解释婚前并不知情,小王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为此,两人的关系陷入僵局。
按照常理,小李查出疾病,如果小王真的过不去这个坎,两人的婚姻就会面临危机;如果小王相信了小李的解释,该去为小李医治。
但不知这对夫妻怎么想的,在知道有传染疾病的情况下,依然过着正常夫妻生活,不久,还让小李怀孕了。
10个月后,小李生下一个女儿。原本觉得孩子都生了,小王是不是已经不再怀疑小李?反转又来了。
在孩子降生不久,小王一纸诉状把小李告上法庭,理由依然是指责小李婚姻隐瞒病史,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中,小李坚持自己婚前也不知情,并不是故意隐瞒小王,对于这件事,小王也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小李是故意隐瞒。
无论这事是小王误会小李,还是小李确实不知情,他们的感情破裂已成定局,为此,法院驳回小王撤销婚姻的诉求,判处两人离婚。
如果小李婚前就已经得病,为什么是婚后产检才查出来呢,难道没有婚检吗?
《传染病防治法》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指出,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属于重点筛查项目。
产检也有传染病筛查,但和婚检的侧重点不同,产检的传染病筛查包括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等,但筛查目的更侧重于保障母婴安全。
相比于“夫妻之间会不会传染”,产检更关注“会不会传给孩子”。小李是婚后才查出来的,如果做了婚检,就意味当时没有被列为筛查项目或者没有被发现。
《母婴保健法》第12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在法律上,知情权是婚检的一个核心问题。《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婚检可以保障“如实告知”能够被履行。不做婚检,男女双方对彼此的健康状况就不了解,有可能就会侵害身体健康。
如果小王和小李都做了婚检,小李故意隐瞒疾病的可能性就会很低。
《民法典》第1053条,撤销婚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患有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2.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
3.另一方在结婚时对患病事实不知情;
4.不知情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
小王指控小李婚前故意隐瞒,但他拿不出小李故意隐瞒的证据,所以,法院驳回了撤销婚姻的请求。
对此事件,家人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