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认识了小12岁的男子,这个男子展开恋爱攻势,半夜还去找女子亲自下厨做饭给她吃,二人吃完饭就留宿睡一起了。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说要做足浴按摩店的生意,问女子借了10万,谁知道这之后男子就变心了。就这个时候,女子还怀孕了,男子直接说,这孩子不是他的。无奈,女子准备分手,先去医院把孩子弄掉了,然后让男子还钱。这时才发现,男子竟然拉黑了女子。
(大皖新闻6月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周女士是江苏宜兴人,早些年的时候离婚了,身边带着一个孩子。
但是42岁的周女士保养的还不错,看着也比较年轻。
周女士平时比较喜欢玩游戏,在玩游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男子钱某,30出头的年纪,老家是浙江绍兴的。
后来二人就开始聊天,还相约了要见面。
见面之后,两个人感觉也都不错,男子钱某开始猛烈追求周女士,隔三岔五就会过来找周女士聊天,或者一起约会。
再后来,哪怕是大半夜的,也会过来给周女士亲自下厨做饭。
周女士实在招架不住,当然,也是陷入爱情陷阱里了,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的关系。
恋爱之后,钱某也聊过一次,说想要带着周女士去领证。周女士这次犹豫拒绝之后,钱某再也没有谈过这件事。
后来钱某就开始问周女士借钱,说想要做生意,开个足浴按摩店,周女士前前后后给他转去了10万多。
钱拿了,店开了,但是钱某好吃懒做,也不管理公司。
雇佣的阿姨啊、技师这些,工资还都是周女士开的,周女士就有些无语,一直劝说让钱某上进一些,努力做事业。
但是钱某几乎就是推一把,才动一下,很没有上进心,对于这一点,周女士也是多有不满的。
没办法,周女士只能辞职了,主动来帮着店内忙活,谁知道,钱某的父母又不同意他们两个人在一起。
钱某的父母的意思是:女方年纪太大了,将来也难要小孩,更加不适合结婚。
为了这个,两个人频繁闹矛盾,频繁争吵。周女士的朋友都认为,你这就是找了个儿子吧,你就是个老妈子!
没办法,周女士只能想着跟钱某分手。
可就在这个关头,周女士却检查出怀孕了,面对这个孩子,钱某直接就不认:”“别生下来,这个不一定是我的,我可不认!”
钱某知道周女士想要纠缠自己,直接就玩起了失联。等到周女士再次想要联系的时候,这个钱某直接就给周女士删除拉黑掉了。
周女士被弄的心力交瘁,只能报了警,想要去做个协调。随后钱某也写了协议:三个月内还给周女士5万元,周女士在调解当天拿到2万元。
没多久,周女士就去医院把孩子给弄了。
钱某表示,之前还有一些钱,那就是恋爱开销,他不会还的。但是剩下的钱,会根据协议,慢慢还掉,就是希望周女士不要再来纠缠他了。
本案可以从法律方面来分析一下,男子钱某的一些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个,他说不要小孩,甚至还怀疑小孩是否是他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1 条规定,女方拥有生育自主权,女方自主决定妊娠是否继续,男方则无权干涉。
法律规定,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合法,但是男子则没有这个权限去终止妊娠,不可以随意说不要孩子,也没有权利说不认孩子,该是他的责任,他就要负责。
《民法典》第1186 条规定: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了关系导致怀孕,如果因为意外造成了伤害,男房必须分摊手术部分的合理开支,包含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等。
司法裁定是,一般情况下是均分,双方无错,各自承担50%;但是男方存在事后不认账等过错,会判定男方承担70-100%费用。
第二个,男子借钱后,只肯还部分。
《民法典》第 667、679 条规定,借贷合意到期则需要依法偿还,自然人借款之后,自款项角度开始,借款人到期需要全额还本,赠与需要无偿赠与合意,单方推定借款变成恋爱开销则无效。
女方给男方转账10万元,有借贷合意,并且有转账记录,男子只肯立下协议偿还5万,剩下的表示是恋爱开销。
男方单方面主张,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只能还5万元,这些举证责任在男方,如果他拿不出女方同意将借款转换为共同恋爱消费的协议或者记录,相关部门则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只能说,这个钱某确实很渣,但是女子谈姐弟恋也是自甘风险。
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大皖新闻
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