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到足浴店花198块按摩,按摩结束后,嫌女技师服务不好,便骂了她几句,岂料,女技师偷偷将198元套餐改成了218元的,就在男子准备买单时,却被民警抓获拘留了4天,男子不服,将警方告到法院!
事发时间在23年10月10日。
当天晚上9点左右,申某喝多了酒,和朋友来到了一家足浴店。服务员向申某介绍了服务项目,申某则选了一个198块钱的套餐。
在选好了技师后,申某被女技师带到了一个包间。
或许是酒喝多了,又或者申某觉得女技师服务不好,便在按摩过程中骂了女技师几句,女技师并未回嘴。
等到结束时,女技师在按摩项目表上,将申某的服务套餐由198块改成了218块的套餐。
可就在申某准备到服务台结账时,几个民警突然来巡查,申某被警方抓获,随后因违法交易被警方拘留了4天。
申某拘留结束后,越想越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违法,一怒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
申某认为,他并未实施违法行为,警方并未有明确证据。
申某表示,警方对他的处罚是基于女技师的口供,警方并未找到他有违法行为的生物检材。
据警方的口供,女技师称198块的套餐实际上对应的是528块钱,该套餐里有一次口部服务,而218块套餐,则对应的是698元,有一次推服务。
申某认为,他进行的完全是正常按摩,足浴店的价格猫腻他并不知情,之所以警方会对他进行处罚,是女技师口供提到的218块套餐。
对于此,申某认为,女技师将198元套餐更改,是因他在服务过程中骂了她,她趁机更改了套餐,他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0 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申某认为,警方对他的处罚证据不足,而且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应当予以撤销。
警方则认为,对申某的处罚并无不妥。
警方拿出了几份证据,一份是当事人女技师的口供,女技师明确表示198块钱套餐,给申某进行了口部服务,后面又追加了推服务,才将套餐更改成了218元。
另一份是申某同行人员王某口供,证明两人确实接受了违法服务。
基于警方对足浴店的调查,足浴店也明确198块钱套餐隐含对应598块钱消费,实际上有口部服务,对申某的服务也包含这一项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6 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警方认为,在对申某进行审讯时,对方承认了违法事实,并且在足浴店上的消费单上有他亲笔签字,可以认定他接受了服务,证据链条完整清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警方表示,对于申某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予以处罚4天依法合规并无不妥。
那么,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女技师、足浴店以及申某同行人员的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申某的违法事实存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法院还认为,申某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最后还未支付费用,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申某诉讼请求,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