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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不认账,这不是耍流氓吗!四川成都,有个养猪场的老板,养了快十年的猪场被一条

签了字不认账,这不是耍流氓吗!四川成都,有个养猪场的老板,养了快十年的猪场被一条铁路划进了征地范围。街道办跟他说补偿4200万,签完协议10天内先打七成的钱。养猪场的老板觉得是公家的事,干脆利落地就把字签了,还大方地让施工队提前进场干活。结果快一年了,一分钱没见着。他再去找街道办,人家直接翻脸,说协议没盖章,不算数。逼得他没招了,只能跑去工地拦施工队。

杨林(化名),在成都煎茶街道干了快十年,养猪场投了1.2个亿,占地1000多亩,光每年租金就得200万。

2025年7月,S5号线要从他的地上过,街道办的人天天往他那儿跑,最后谈下来4200多万的补偿款。

对方说得很清楚,签完字10天内先打七成过来。

杨林觉得这是公家的项目,不会骗人,字签了,还主动让施工队提前进场干活。

谁知道这一签,快一年了,一分钱没见着。他跑了十几趟,每次得到的回答都是再等等。

这一年里,他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猪场不敢补栏,不敢升级设备,光这一项就亏了上百万。

今年5月施工队要打桩了,杨林急了。

6月5日,他直接站到铲车前面拦着,不让干。

6月6日,记者陪他去街道办讨说法,一个姓彭的工作人员说了句让他当场懵掉的话,拆迁范围认定没走完,协议没盖章,不算数。

杨林问他,你没盖章让我签的,那人回了一句,你自己同意进场的。

这事被曝光之后,街道办松了口,说下周一安排拆迁办协商,但目前还没有最终的结果。

双方的看法:

街道办否认协议效力的唯一依据,就是补偿协议未加盖单位公章,内部拆迁范围认定流程未办结。据此判定协议无效,拒绝履行付款和补偿义务,不认可杨林的履约行为。

杨林的诉求十分明确:协议是街道办主导协商拟定,双方自愿签字确认。自己已经配合完成前期履约,腾出场地允许施工,街道办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项,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很多人遇到这类纠纷,都会误以为没盖公章的签字协议就是废纸一张。

但这类征地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以公章为唯一判定标准。

一,仅有双方签字未加盖公章的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能否作为起诉维权的核心证据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订立的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一方拒不履约,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权。

也就是说,是双方自愿协商、真实意思表达一致。

本案中协议由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接拟定,内容经过多轮协商,杨林签字确认,工作人员也完成签字,属于双方真实意愿体现。

基层街道办属于法定征收工作执行主体,工作人员的履职签字行为,代表单位公务行为。

不能以内部未盖章、流程未走完的内部问题,对抗外部签约商户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内部审批流程是街道办的内部工作,和商户没有任何关系。

商户只需对接公示的履职工作人员,完成签字履约,协议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杨林可以据此起诉追责。

二,征地施工先行推进,补偿款项迟迟不发放,是否违反征地工作的硬性规定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采取先施工、后补偿的方式推进征收工作。

这是征地拆迁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特殊情况豁免。

本事件中,街道办让商户腾地、允许施工队进场,实质就是要求商户履行搬迁交付义务,却拖延近一年不支付补偿,明显违背法定流程。

这条规定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杜绝征收方利用信息差和权力优势,压榨普通被征收商户。

街道办的操作,完全突破法定程序底线,属于明确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杨林阻拦施工的维权方式是否合规呢?

从法律层面来讲,个人阻拦市政施工的行为,存在一定合规风险,不属于合法维权方式。

这种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冲突。

结合上述两条法条,杨林手握双方签字的补偿协议,手握街道办违规先施工后补偿的事实证据,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街道办履职违约,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约付款。

基层征收部门将内部流程漏洞,转嫁给普通民众承担,以未盖章为由否定有效协议,以流程未完为由拖延法定补偿,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定征地规则。

公共基建工程的推进,需要民众的理解与配合,但绝不能以损害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公职部门的口头承诺、书面协议,是公信力的直接体现,绝非随意作废的白纸。

公权力不能欺负老实人,签字了就是签字了,没盖章不是赖账的理由。

老百姓信了你,你就得认这个账。

明明有合法协议、明明是依规配合,却要自行承担巨额损失,你觉得基层街道办以内部流程为由拒付补偿的做法合理吗?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聊聊吧!

信源: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