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张某拉朋友一起开饭店赔了个精光,要求朋友和他一起分摊损失,朋友同事在旁边劝架,张某迁怒同事将捅死。最终张某被判死缓,张某当庭向朋友喊话:出来以后,我肯定要弄死你!
据红星新闻报道,33岁男子罗某家境贫寒,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5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是家里的顶梁柱。
好在罗某有一手做菜的本事,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罗某开了一家饭店,可惜因为不善经营,最后饭店倒闭了,还欠下了10万元的外债。
为了养活一家老小加上还债,罗某应聘到当地某企业食堂做厨师,总算是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
不过这份工作收入有限,罗某家里开销大,还有10万元的欠款要还,这份工资完全不够花销,于是,罗某下班之后又在一家餐厅找了个兼职。
兼职的时候罗某认识了另外一个厨师,这人和他同姓,叫罗乙,不久前,罗乙和好友一起开了一家饭店,和罗某一样,两人干了没多久就倒闭了。
相同的经历,让二人惺惺相惜,关系也比较亲近。
2024年7月18日,罗某和罗乙正在上班,突然,一男子闯进了后厨,和罗乙吵了起来。
通过二人的争执,罗某得知这名男子就是和罗乙一起创业开饭店的那个朋友张某。
张某案发时34岁,他是辽宁抚顺人。此人性子急,胆子大,曾因为抢劫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到贵州谋生。
在贵州一饭店打工时,张某认识了罗乙,两人兴趣相投,成为了好哥们。
因为不甘于一辈子打工,张某攒了点钱之后就自己开店,并邀请罗乙一块。
罗乙被张某说动,辞职和他一块干,可两人都只会做菜,不会经营,小店开业没多久就倒闭了。
罗乙又返回之前上班的店继续打工,认识了过来兼职的罗某。
张某店关门后,核算了一下收支情况,发现欠了2万多元的外债,张某认为,店是他和罗乙一起开的,既然亏钱了,这部分钱罗乙应该承担一半。
于是张某找到罗乙,和他协商分摊损失。
罗乙认为,自己本来有稳定的工作,是张某非要拉着他一起开店,而且之前张某从来没有说赔钱了,要自己承担,所以罗乙坚决不肯分担损失。
见两人吵得厉害,罗某在旁边劝架,顺口帮罗乙说了句话。谁知这句帮腔引来了张某的怒火。
张某觉得罗某多管闲事,和他吵了一架,同时觉得罗乙不讲义气,对二人产生了怨恨,并在心里下定决心要报复他们。
两天后,也就是2024年7月20日晚上,张某怀揣一把菜刀和一把尖刀,蹲守在罗某和罗乙上班的饭店后门口。
9点钟左右,罗某下班后从后门离开,正好撞见了蹲守的张某。
张某走过去拉住罗某,要求他给罗乙打电话说说分摊损失的事,罗某觉得这件事和自己无关不肯打电话,并准备离开回家。
但是张某誓不罢休,一直拉扯着罗某不让他离开,罗某又气又急,为了摆脱张某的纠缠打了张某一下,张某大怒,掏出刀,就向罗某刺了过去。
过了一会,罗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张某回过神来,自己打了110投案自首,民警到来后从张某身上搜出菜刀和尖刀两把凶器。
急救人员到来后确认,罗某已经当场没了气息。
事发后,据张某交代,因罗乙不肯和他共同承担损失,以及罗某帮罗乙说话,他心里产生了报复二人的念头,想要杀了二人泄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因饭店亏损问题与罗乙产生纠纷,罗某因帮罗乙说话,被张某迁怒,张某怀恨在心实施报复,持刀将罗某杀害,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期间,张某一心求死,当庭表示:如果不判我死刑,我出来以后,肯定还要杀罗乙!
2024年12月20日,本案一审宣判,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并向罗某家属支付民事赔偿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家属不服和张某均不服判,当庭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且张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判定下,二审认为对张某可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是否意味着张某要终身服刑呢?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刑罚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加上之前的两年缓期执行时间,张某总共至少要服刑二十七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加上两年缓期执行时间,总共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
罗某家属不能接受提出申诉,5月29日,贵州高院驳回罗某家属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