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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跟老公到温州找客户谈事,晚上两人到酒店开了房间,第二天退房时,却在洗手

宁波,女子跟老公到温州找客户谈事,晚上两人到酒店开了房间,第二天退房时,却在洗手台发现了别人使用过的避孕套!女子顿时觉得恶心,找相关负责人要说法,本来谈好了4000元赔偿,还短信确认了,结果真到了要钱时,对方却变卦了,只肯赔200元!女子气不过,对于这出尔反尔的行为接受不了,对方也不让步,这到底怎么回事?

(6月9日,闽南网报道了这则新闻)

为什么之前谈好的还能翻脸不认呢?原因竟然是:换了人。

当时,在接到女子的反馈之后,负责的经理第一时间去核实了。

他还耐心跟夫妇二人解释,说那个位置可能是个盲区,可能当时被吹风机挡住了,保洁打扫时没看见。

解释完了原因后,他态度很好,表示既然出了这样的事情,就不会推脱,会拿出解决办法。

这样的态度让夫妇两人很舒服,之后的解决方案也是他主动提出来的。

他跟夫妇二人说,2间房费都给免除(当天夫妇二人一间,客户一间),除此之外,让夫妇二人去体检,费用报销1000元,再另给3000元补偿!

夫妇二人对这个方案很满意,之后,酒店在4月份,针对这个赔偿方案,还专门给女子发了短信确认。

有了这个保障后,夫妇二人满意离开。

5月26日,等两人完成了体检,再次联系店方,却被泼了冷水。

万万没想到,对方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之前承诺的那些,都变卦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之前那个人离职了,新上任的这一位,对前任的承诺统统都不认。

他说,之前的方案是前任的个人承诺,店方没有批准,所以根本无效。

他还拿出了一套新的赔偿方案:只退一间房费,另外赔偿200元。

这突如其来的变卦,让女子火冒三丈:200块打发叫花子吗?短信都确认了,说不认就能不认了?

女子觉得,对方真是把她当猴刷了,气的不行,态度强硬表示:只认可第一套赔偿方案。

但是新来的经理还是一口咬定,前任赔偿方案根本没上报,所以4000元这个金额,审批不下来,他也很为难。

希望女子能同意200元赔偿这个方案,但女子气得不再回复他消息。

事情就这么僵在这了,那问题来了,人员离职了,做出的承诺真的就不做数了吗?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前任当时做出赔偿承诺,是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他代表的是店方,而且明确针对赔偿发了短信确认,即便后来离职了,也不能否定,当时做出这一行为时存在效力!

这种情况下,后任又说是个人行为,这个说法不太能站得住脚,有蓄意推脱的嫌疑。

但是女子的维权,为了更加稳妥,最好还是再收集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女子要做好举证的准备,把自己的损失亮出来,在实际中往往更有利,因为这相当于有了事实基础。

这个事情双方还没妥善解决,期待后续。那么您怎么看这件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