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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改入户门“圈”占公共走廊,构成侵权吗?邻里相伴,贵在和睦但随意改动入户门、

邻居私改入户门“圈”占公共走廊,构成侵权吗?邻里相伴,贵在和睦但随意改动入户门、占用公共空间往往会埋下纠纷隐患……近日西青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私改入户门引发的邻里纠纷

案情回顾

王某与陈某是同楼层的邻居,共用一条公共走廊。陈某在装修时,将自家入户门由原本的内凹状态向楼道外移,并加宽加高。王某认为,陈某的做法占用了公共通道空间,也影响了自己的日常通行。更让王某无法接受的是,在多次沟通中,陈某态度强硬,拒绝整改。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起诉至西青法院,要求陈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卷材料后意识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一判了之”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邻里积怨。庭审中,陈某仍旧态度强硬,认为自己在自家门口装修,与他人无关,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面对剑拔弩张的氛围,法官从情理入手,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并向被告陈某释明法理,入户门以外的公共通道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将入户门外移、加宽占用了公共空间,这已经超出了陈某对专有部分的使用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陈某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对王某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妨碍,属于侵权。法官还列举了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告知陈某一旦判决败诉,不仅要承担恢复原状的履行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经过法官耐心地调解,被告陈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恢复至原始交付位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许多业主误以为“自家房门自己说了算”,但入户门的位置、方向,关乎到相邻权利和公共利益。入户门虽然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但也会直接影响相邻方的通行和生活便利,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邻里间难免有分歧,对于改造入户门等可能影响邻居权益的事项,业主应提前与邻居协商,主动沟通,换位思考,必要时咨询物业和有关部门,避免因违规改造引发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