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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甩锅!”安徽滁州,一名女警员私自制作单位供货合同,偷偷加盖单位公章,对

“不能这么甩锅!”安徽滁州,一名女警员私自制作单位供货合同,偷偷加盖单位公章,对外谎称是公务接待和办案物资采购,以此为由常年向13位个体商户赊购烟、酒、茶叶等物品,累计金额达356万元,其中一名辅警还为垫付过2.4万元。13位商户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求助,截至案发仍有199万元无法追回。商户们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责任,但公安机关表示公章是女警员偷盖的,与局里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女警闫某艳出生于1987年2月,大专学历,曾是特巡警大队的民警。

2021年,闫某艳干了一件谁都想不到的事,她利用民众对公安体系的信任,自己弄了个公务供货合同,然后再偷偷盖了公安局的公章。

接着,闫某艳就攥着这份供货合同,挨家挨户与当地烟、酒、茶的商户协商,称所里接待要用到这些,且量很大,可以长期合作,走公账结算。

这13位商户见闫某艳是实打实的警察,且公安机关的公章谁敢造假,于是就相信了闫某艳的话。

之后,这些商户给闫某艳提供了成箱的烟、酒、茶,有时候一批货物价值就要几十万元,但闫某艳从不掏钱,回复商贩的只有一句话:“单位会统一结算的"。

虽然从来看不到闫某艳来结账,但毕竟人家背后有公安局站台,所以他们也不担心。

时间到了2024年,闫某艳陆续从这13位商家处拿走大量货物,金额高达356万元。而且一开始商户们送货的确是送到公安机关,后来闫某艳说这样太敏感了,所以就送到了闫某艳指定的地点。

期间,闫某艳还找了一名辅警,以办公事需要用酒为由,让辅警垫付了2.4万元白酒钱。

之后,闫某艳又以能帮忙消除醉驾记录为由,骗取黄某的白酒价值3.7万元以及4000元现金。

2025年,有受害商家报了警,才东窗事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某艳与13位商户签订的供货合同真实有效,且经过鉴定,合同上的公章印记与公安机关的公章一致,可以确定为真实的。

既然闫某艳虚构办公事需要用烟、酒、茶的事实,擅自制作供货合同,骗取13位商家300多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闫某艳有期徒刑8年。

但判决至今,尚有199万元未追回。

后受害者们集体维权,要求公安机关为闫某艳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公安机关回复称:合同是闫某艳自己做的,公章虽然是真的,但闫某艳是未经授权擅自盖章的,这属于个人行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支付这笔费用。

目前,受害者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

公安机关是否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说,闫某艳自己制作了供货合同,且拿到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在合同上盖了章,这说明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混乱,居然让普通的民警就能拿到公章。

要知道公安机关的公章,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大家会不由自主的选择信任,这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积累的公信力所致。

由此可见,公司机关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这与13位商户被诈骗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因此,闫某艳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赔偿这13位商户的损失,而不是甩锅。

最后,通过此事,也是为了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身份而选择无条件相信并签订合同。既然是买卖,那必须得见到钱才能交易。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一抹浅念
一抹浅念
2026-06-10 08:31
[大哭][大哭][大哭]🤪(≧∇≦)/(*^▽^*)(*^▽^*)(●´∀`●)(≧∇≦)/(≧∇≦)/(≧∇≦)/(≧∇≦)/(*^▽^*)(*^▽^*)
一抹浅念
一抹浅念
2026-06-10 08:16
是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