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做到头了!”广东中山,女子和3岁女儿被亲戚邀请到家中做客,中间,女子独自回了家,谁料,亲戚把俩3岁孩子扔家里,自己出去买菜了,回来时,见小孙女在哭,才发现女子的女儿从10楼过道窗户坠亡。事后,女子将亲戚、小区开发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158万,法院判决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胡某邀请王某带着3岁的女儿小周去自己儿子家做客,让她和自己的孙女小丁一起玩。
两家是亲戚,小周管小丁叫堂姐,两人同岁能玩到一起去。
当天11点左右,王某要先回家办事,想着亲戚胡某在旁边照看,就把小周留在那儿跟胡某3岁的孙女小丁一起玩。
谁知道王某刚走没一会儿,胡某想着中午了,趁空出去买个菜很快就回来,没多想就把两个3岁的小孩单独留在了10楼的家里。
这时的胡某就大意了,两个3岁的孩子,按理说身边不能离人,应该有人照看着,但她却粗心大意,认为没事,就买菜去了。
结果等胡某买完菜回来,只看见自己孙女在楼梯间哭,不见小周的身影。
她慌忙找了一圈才发现小周已经从10楼过道的窗户掉了下去,送到医院也没救回来,最后,小周的死因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
小周的父母接受不了这个结果,直接把胡某、小区开发商还有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8万。
法院专门去现场查了情况,还找住建部门核实了窗户的设计标准,最后判下来三方都有责任。
首先,是胡某,既然答应了帮忙照看孩子,就有临时监护的义务。
《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王某把孩子交给胡某照看,双方其实形成了无偿的委托监护关系,胡某既然答应了帮忙,就该尽到基本的照看责任。
她居然把两个3岁的小孩单独留在10楼家里,连个看管的人都没有,这么大的疏忽是孩子坠亡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承担60%的责任。
不过,考虑到胡某是免费帮忙看孩子,没要任何报酬,所以,法院已经在责任划分上酌情考虑了。
其次,小区开发商也有责任,小区过了竣工验收,但存在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场测出来过道的防护栏杆底部离地面有27厘米的空隙,刚好够小孩踩着往上爬,栏杆的设计没办法有效防止儿童攀爬,本身就有安全隐患,所以承担30%的责任。
最后,物业公司的责任,小区的常闭式消防门本来应该随时关上,结果案发的时候被铁丝绑着一直开着,过道的窗户也敞开着,物业没尽到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也要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赔偿913250.27元。
开发商赔偿456625.14元;
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52208.38元。
这事本不该发生,答应帮忙看孩子就得上心,千万不能把幼童单独留在家里。
毕竟孩子的生命只有一次,哪一方都松懈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