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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很喜欢做按摩,路过一家养生馆就走了进去,找了个技师后就开始进行服务。在

山东,男子很喜欢做按摩,路过一家养生馆就走了进去,找了个技师后就开始进行服务。在此期间,男子突然感到很不舒服,技师眼看情况不对,立刻就拨打了救助电话,随后男子就被送去医院就诊。诊断后发现,由于按摩的外力因素,产生了15%的伤害,男子身体构成五级伤残。男子出院,就把这家按摩店给告了,要求赔偿。

(大河报6月1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去做按摩这件事,本来是想要舒服一下的,没想到,竟然还有不大好的后果。

有一位男子李某,57岁,平时很喜欢做按摩,没事推一推,浑身放松一下,比较舒服。

这一天,他又来到一家按摩店,进去之后就找了技师给自己做按摩。

李某本身也有基础疾病,但是一般来说也不影响。

当天的服务项目,主要就是全身按摩,经营者王某亲自给李某进行按摩的服务,一开始还没啥事,谁知道按到后面,李某开始“嗷嗷”的喊疼。

眼看着李某不大对劲,王某立刻就停止了服务,并且主动帮助李某拨打了救助电话,将李某给送去医院治疗。

送去治疗后,李某被诊断为急性的脑梗,因为还伴随一些基础疾病,李某本身的情况也不大好,这家医院又建议立刻转院,伴随做康复治疗。

后来到了山东某个大医院做了鉴定,确定李某患有脑梗,并且右肢体造成了伤害,构成五级伤残。

鉴定还显示,五级伤残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原因,这个是存在一定的轻微因果关系的,损害程度为5-15%,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参与度为15%。

也就是说,本次按摩,对于李某的伤残,也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

经过一番治疗,李某出院了,他准备把按摩店给告了,要求经营者王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民事损失。

王某抗辩称,在进行按摩之前,李某并没有对自己的基础的病症进行描述,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存在基础疾病。

后来在按摩的时候,两个人也进行了交谈,但是李某表示,他没有询问我一些病史跟禁忌症之类。

所以两个人都不能证明,在按摩期间,二人是否有基础的情况供述。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王某跟李某两个人,对于损害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相关部门的审定也下来了。

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方面,王某作为服务员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较之于消费者的李某,应该负有更大的责任,需要承担70%的责任比例。

最后,判定下来了!

相关部门认定:王某作为按摩店的经营者,依法要赔偿李某各项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07664.5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法律上来看,这家按摩店、按摩技师,其不正规的操作构成了过错侵权,因此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而男子自己也隐瞒了病史,且没有主动告知禁忌,因此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按摩店等经营场所,需要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询问病史、评估禁忌、规范操作、风险告知等,依法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作为按摩店的经营者,应该具备经营资格。

在给顾客服务的时候,需要依法走流程,询问顾客的病史、各项风险评估、并且还要做好风险告知。

但是王某自己没法提供证据,是否做出了这些询问,可见王某的操作存在过错,因此他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91 条:由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导致的失误,侵害顾客身体权、健康权,雇佣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既是技师,又是按摩店的经营者,面对操作失误,侵犯了顾客的健康权以及身体权,王某均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的侵权内容主要如下:

1.王某的操作不当:按摩力度、手法不当、导致操作失误。

2.因为操作不当,导致了损害的后果,顾客后期的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3.前后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某的不规范操作,导致按摩中的顾客出现了脑瘫。

4.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不询问病史,手法也不正确,过错较大。

因此,面对最后造成的损害,按摩店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按摩也是存在风险的,并非每个人都适合去做按摩。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