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受亲戚的朋友邀请,去宾馆喝喜酒,散场后,他骑车掉进宾馆院内景观湖里,不幸溺亡,监控曝光揪心细节,家属悲愤之余将宾馆告上法院索赔,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2024年6月的一天,武某受亲戚的朋友邀请,去当地一家宾馆喝喜酒。
晚上7点左右,他和另外三个朋友一起骑车来到宾馆,酒席上不少人都喝了酒。
晚上快9点的时候,宾客们陆续散场,大家都推了车准备回家。
其他人都往北边宾馆大门的方向离开,唯独武某一个人骑车往南边茶馆的方向骑,他拐到茶馆门口之后,又往东骑上了湖边的小路,没一会儿就掉进一处景观湖里。
当时,茶馆的服务员听见“扑通”一声觉得不对劲,赶紧跑去一看武某掉湖水里去了,急忙喊找人,同时报警。
等武某被捞上来的时候,120过来一看,人已经溺亡了。
后来,调了现场监控才看明白整个过程。
原来,武某骑车过了茶馆大门往东走,等发现前面是湖的时候已经刹不住车,连人带车直接栽了进去。
掉进去之后他本来还游回了岸边,手扒着岸边歇了好一会儿,中间湖边的灯还亮过一阵。
之后,他又沿着池边游了一段,两次扒着岸边想爬上来都没成功。
谁曾想,他往湖中央游了一段,再往回游的时候,力气耗尽了,没有回到岸边,最后溺亡了。
武某出事之后,家属直接把宾馆告上了法院。
武某的离去是一个意外,也是一场悲剧,但原因在于他酒后没有回家,反而骑车跑去反方向的景观湖,不知道他当时是喝醉了还是出于什么原因?最终意外发生,无法挽回。
本案中,宾馆的问题很典型,该景观湖和地面齐平、夜间警示标志虽然设立“水深危险”标识但不醒目,也配了声控绿灯。
但重要的一点是,没有护栏、救生设备等防护救援设施,存在明显安全漏洞。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立个警示牌就万事大吉,但法律对宾馆这类公共场所的要求不止于此。
安全保障义务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有提醒,还要有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条件,适配夜间、特殊通行场景。
宾馆属于未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必须担责。
同时,法院并没有让宾馆全责。
是因为死者武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夜间违规骑行观赏小路、落水后自主处置不当,自身过错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驳回了武某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