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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三不借:不借钱,不借车,不借女人。”宁夏银川,一男子2011年借给朋友50

“人生三不借:不借钱,不借车,不借女人。”宁夏银川,一男子2011年借给朋友50万,朋友写了借条,约好1个月还,可到期一分钱都没还,男子不好意思催要,2年后,男子没钱了就去银行贷款,朋友给他做了担保,男子还不上贷款,导致朋友账户被扣划10万,男子就给朋友写了一张10万的欠条,12年后,男子一看朋友对50万借款不提不念,一怒之下把他告上法庭,一审:你朋友没还你50万,你为啥给他打10万借条?由此推断50万已经还你了。男子彻底傻眼了,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让他崩溃了。网友:切记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 利上睡觉的人。

2011年9月24日,张先生的朋友李某突然上门,要借50万周转一下。

当时,张先生手里正好有一张50万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他平时为人仗义,见李某有难处,二话不说就答应帮他渡过难关。

李某感激不已,都说亲兄弟明算账,他赶紧给张先生打了一张借条。

当然了,朋友之间借钱周转一下,提利息就见外了,但还钱日期都写清楚,老李在借条上承诺了一个月后归还。

张先生拿到欠条,出于对李某的信任,心里更踏实了,他直接把这张汇票给了李某。

可谁知道,这钱一借出去就没了下文,等于肉包子打狗了。

一个月到期了,李某只字不提还钱的事。张先生这人面子薄,总觉得大家是朋友,催得太紧不好看,对方肯定是没钱还,有了就还了,就这么一直拖着。

到了2013年,张先生自己手头紧了,急需用钱,可那50万还没收回来,他只能跑去银行贷款。

这时候李某倒是挺主动,提出给张先生这笔贷款做担保。

结果,后来张先生没能按时还银行的贷款,法院直接从担保人李某的账户里划走了10万块。

按理说,这本就是李某欠钱在先,但这10万是银行强行扣的,性质变了。

李某当时就让张先生给他打了一张10万块钱的欠条,说是要把这笔账记清楚。

张先生当时也没多想,觉得自己确实让朋友受损了,提笔就写了。

也不知道张先生为啥这么糊涂,李某还欠他50万没还,他不该打这个欠条。

即使打,也应该是李某给他打,把50万欠条改成40万的。可他太实在了,没想到自己打的这张欠条,埋下多大的隐患。

这一晃就是12年。张先生眼看着那50万大头一直没动静,李某在那装糊涂,既不还钱也不打招呼,他终于忍不住了,拿着当年的借条把李某告到了法院。

本以为证据确凿,结果一审法院的逻辑让张先生当场傻了眼。

法官问他:既然李某欠你50万,那你当年因为贷款被扣款的事,为啥不直接从那50万欠款里抵扣?反而还要反过来给李某写10万的欠条?

正常人的逻辑是,如果对方还欠你大钱,你不可能再给他写小额欠条。

法院据此推断,那50万的借款在当时应该已经还清了,只是欠条没撕毁。

张先生气得直跺脚,直呼冤枉。

他不服气,提起上诉,可二审的结果让他彻底崩溃了,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50万在法律层面上,因为那张不该写的10万欠条,变得难以追回。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仅是债权存在的初步证据。

如果李某尚欠张先生50万,当李某因担保被扣划10万时,根据常理,张先生理应主张以这10万抵消部分原欠款,或者让李某重写一张40万的借条。

然而,张先生反向给李某出具10万欠条的行为,与“李某仍欠其50万”的事实严重相悖。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认定张先生的行为符合“50万已清偿”的推定。

法律保护权利人,但不保护丧失警惕、违背常理处理债权的人。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苇子根
苇子根 1
2026-06-13 20:41
太能编了,12年不要,早过诉讼有效期,法院怎么可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