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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西,40岁男子按沙场老板要求往高压线上安监控,轻信老板说“线路无电”,爬上

河北迁西,40岁男子按沙场老板要求往高压线上安监控,轻信老板说“线路无电”,爬上高压电线杆作业不幸触电身亡。留下17岁待高考儿子、12岁幼女,事发十余天,男子遗体仍未安葬。砂场、矿业公司、供电部门各执一词,妻子崩溃痛称:整个家天塌了,到底谁该为我丈夫的死负责?


这事要从5月31号那天说起,老李是受开砂场的张某邀请,去对方的场子装太阳能监控。

之前两人微信沟通的时候,张某给他发了现场的视频,说要把监控装在高压电线杆的架子上。

老李当时还特意问了,那地方有高压线会不会带电?

张某一口咬定变压器都被偷好几年了,线早就没电,让他放心来。

当天早上八点多,老李就从家出发了,开车也就十多分钟的路程,到了地方他就往电线杆上爬。

谁知道,那看起来废弃的高压线居然带着10千伏的电,中间不知道哪出了问题,老李当场就触电了。

后来村干部给老李媳妇打电话,说出事了,她赶到现场的时候,整个人都傻了,只看到消防员正把丈夫从杆上往下救。

老李被送医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救回来,人走的时候才刚到四十岁。

悲剧发生了,40岁的老李平时靠接安装监控的活养家,

他这一走留下家里两个半大孩子,大的明年就要高考,小的才刚上初中,家里的顶梁柱塌了。

出事之后,家属去现场看才发现,那根带电的高压电线杆周围既没有警示标识,也没有围栏,谁路过都不知道这线居然还通着电。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张某说变压器早就被盗了,那这线上的电是哪来的?

现在各方都在撇责任:张某说他以为场子废弃多年本来就没电。

产权方某矿业说自己早就不经营了,断电的事和他们没关系。

供电所又说这线路产权是某矿业的,平时巡查维护都是矿上自己负责,还说从现场遗留的电笔看,老李可能是用低压电笔测了高压电才出的事。

据张某回忆,事发当时,老李爬到电线杆上,用电笔测量高压线。

不过,他认为安装太阳能监控,一般情况用不着电的。

现在老李还躺在医院太平间里,十多天过去了责任还没划清楚。

妻子崩溃痛问,老李这一走整个家天都塌了,谁来为我丈夫的死负责?

当地已经组成了核查组在查,那台失踪的变压器也在由警方调查,谁该为这起意外负责,总得给老李一家一个说法。

这是一个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不幸事件!而且,过于大意,至少询问下专业人士或变电所吧!触及高压电线相关设施,弄不好是要出人命的,怎么能如此马虎?留下两个孩子,孤儿寡母的,多悲伤!本应完全可以避免的!

有人说,拿电笔去测量那个,哎,大意了。高压电不管有没有电,都不能拿电笔去测量,靠近空气都会被击穿。

也有人提出疑问:真是让人费解,怎么敢爬到高庒电杆上安装太阳能监控呢?

从法律角度,张某作为邀请老李装监控的雇主,本身就有义务先核实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不能想当然说“没电”,就让人安装。

更何况他明知道作业位置在高压电线杆上,这本身就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场景。

他既没有提前和产权方、供电方确认线路是否真的断电,也没有给老李提供任何高压作业的防护装备。

仅凭“场子废弃多年”的主观猜测就打包票说没电,直接导致老李放松了警惕去作业,是存在过错的,不可能一句“我以为没电”就把责任推干净。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某矿业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哪怕场子不经营了,线路的维护、警示义务还是你的。

10千伏的高压线属于高度危险设施,你既没有在周围设围栏、挂高压警示标识,也没有对废弃线路做断电处理,属于明显的管理失职。

至于供电所,如果这条线路确实是产权方专用、约定由产权方自行维护,那供电所的责任会轻一些。

这场悲剧发生更多是疏忽大意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