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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索赔1800万工期违约金,我们找到一封函,把开工日期往后推了78天 合同上写

甲方索赔1800万工期违约金,我们找到一封函,把开工日期往后推了78天
合同上写的1月1日开工。到了1月1日,工地什么情况?施工许可证没下来,场地没移交,围挡都没搭好。但甲方后来拿着合同说:你延误了78天,按违约金条款,1800万。
施工方来找我的时候,已经收到了律师函。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去跟甲方解释”,说当时确实不具备条件。
我说:解释没有用,你要找证据。
一、合同上的日期,不等于真正的开工日期
很多人以为,合同写了哪天开工,那天就是起算点。甲方索赔违约金的时候,也拿这个逻辑压人——“白纸黑字,1月1日,你1月1日没动,就是延误”。
但这个逻辑有一个前提:1月1日那天,工地确实具备开工条件。
实际上,建工项目里约定日期和实际进场脱节,太常见了。许可证没办下来、场地没清完、图纸没盖章、甚至周边环境没协调好——各种原因都能导致合同约定日期成为一个“纸面日期”。
问题是:没有证据,你说“当时开不了”,法院不会认。
二、一封交警管制函,成了关键突破口
我们翻遍了项目全过程资料。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全部过一遍。最后找到了一封关键函件——甲方发给施工方的,内容是:因交警部门管制,任何大型车辆暂不得进入工地现场,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
发函日期是1月1日之后第5天。
这封函说明什么?说明1月1日那天,不仅施工许可证没下来、场地没移交,连车辆进场都被交警管着。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客观上不具备开工条件。不是施工方不想开工,是开不了。
但这还不够。一封函件不能单打独斗,要形成证据链。
三、我们做了三步
第一步:锁定法定条件不具备。用这封交警管制函,加上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证日期、场地移交记录,证明1月1日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第二步:锁定实际进场日期。找到施工日志里最早有实际施工记录的日期,作为真正的起点。监理日志、混凝土浇筑记录、材料进场单,全部交叉印证。
第三步:书面固化。发函给甲方,请求确认实际开工日期,函件里附上完整证据链,要求甲方限期内回复。甲方没回复,但函件的送达记录留在那里了。
这三步做完,主动权从甲方手里,转到了我们手里。
四、法庭上的对抗
开庭时甲方还是坚持1月1日。但我们把证据一摊——交警管制函、许可证发证日期、监理日志、实际进场记录——法院认定:开工日期从实际具备条件且实际进场那天起算。
78天“延误”被直接抹掉。1800万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
五、这个案子的真正教训
很多人听完这个故事,记住的是“开工日期可以往后推”。
但比这更重要的是:你如何证明真正的开工日期。
甲方说哪天就是哪天?合同写哪天就是哪天?不一定。如果约定的日期不具备条件,你得有证据把真实的起点钉死。没有证据,你就默认接受了合同约定的日期,后面再抗辩就被动了。
我见过太多施工方,进场时没办开工令、没书面确认实际进场日期、没留施工日志,等到甲方索赔违约金的时候,手里什么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