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起男子车内亲密行为后猝死的相似案件,却迎来完全相反的法院判决,引发广泛热议。两起案件死者均因自身基础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猝死,亲密行为仅为诱发因素,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的核心,在于女方事后行为和是否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起为安徽濉溪判例(大河报报道)。60岁男子马某与女子魏某私下相约,在路边车内相处时,马某突发昏迷失去意识。事发后魏某处置合规、全程尽责,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送医全力抢救。马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后,魏某又主动报警,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取证,无逃离、隐瞒、拖延施救等任何过错行为。事后马某家属以女方诱发疾病、未尽安保义务为由,索赔3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马某死亡根源为自身基础性疾病,魏某无侵权过错,且已尽到普通人的全部救助义务,最终全额驳回家属所有索赔诉求。
第二起为西安经典反差判例。两名已婚人士私下结识并相约独处,二人在偏僻路段车内发生亲密行为后,男子突发心脏病、呼吸困难。女方简单施救无果后,因害怕婚外情关系曝光,产生逃避心理,既未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还拿走死者手机、销毁线索后独自逃离现场。最终男子滞留车内,时隔9天才被路人发现身亡,司法鉴定证实,及时送医存在生还可能。死者家属起诉索赔48万余元,法院认定女方恶意不作为、错失救命时机,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其承担15%责任,赔付13.8万余元。
两案判决差异的核心法理十分清晰。民法典明确,双方共同行为使一方陷入生命危险,另一方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濉溪案中女方及时施救、主动报备,未延误救治,无任何过错,无需担责。而西安案女方刻意逃避责任,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直接放大死亡后果,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此类案件不会单纯因猝死追责同行者,成年人需自负身体风险。是否及时施救、有无放任损害扩大,是法院判定赔偿与否的唯一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