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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个已婚男子约了个少妇,俩人一大早的就在车上发生亲热的关系。谁知道这男的太

安徽,一个已婚男子约了个少妇,俩人一大早的就在车上发生亲热的关系。谁知道这男的太过用力,体力不支累趴在女子身旁。女子察觉不对劲,发现男子竟然已经离世了。女子很害怕,立刻就拨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喊来了救护人员。男子家属得知后,立刻就把女子给告了,要她赔偿32万元。经过鉴定,二人的亲密关系并不违法,男子身体也有基础疾病,因此驳回诉请。

(浪涨新闻6月1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位男子马某,自己是有家庭、有老婆的,而且年纪也有60岁了。

这个马某很喜欢在外面玩,还在外面发展了一个小少妇魏某,非要跟这个女子搞婚外的关系。

就这样,一来二往的,二人也发生了实质的婚外恋情,时不时的就会到外面去偷偷的约会。

这一天,马某又想念魏某了,说等下就要过来接她。

当天,两个人就在一起过夜了,第二天,马某说开车送少妇回家,半路上的时候,马某又来了兴趣,一大清早,两个人就准备在车上再亲密一下。

谁知道,刚刚亲热了还没多久,可能马某太过用力了,自己的体力有些不支。魏某还沉浸着呢,突然感觉马某好像昏倒了。

魏某有些害怕,立刻准备摇醒马某,可惜马某似乎也不能答话了。

看到马某的情况不大好,魏某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喊来了救护人员,积极救助。

但是非常不幸的是,马某被送到医院之后,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事发之后,马某的家属,也知道了这个情况,他们认为,这件事跟魏某脱不了干系,魏某必须要做出赔偿。

而事后马某的医疗鉴定显示:主要的离世原因,还是在于马某自身的基础疾病。

但是马某的家属可以不依,他人认定,马某的离世,就是魏某造成的,要不是一大早发生亲密的关系,马某也不会出事。

马某的家属直接就上诉,要求魏某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经过一番审核发现,马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情,案发当时,两个人都是自愿的发生亲密的关系,也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另外,马某自己也有基础疾病,发生这样的事情,都是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另外,马某当时发生疾病,事发突然,也不存在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

出事之后,魏某也积极救助了,不仅报了警,还拨打了救助电话,尽到了安全救助的义务。

因此,魏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依法驳回了马家家属的全部诉请。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一方存在过错侵权,造成了损害结果,产生了因果关系,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件中,女子跟已婚男子搞婚外的恋情,这个行为违反了道德,违背了良俗,但是并不触犯刑法,也不违反治安法规。

而且,两个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的行为,也没有过错,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由于是双方的自愿的选择,所以女方也不存在强迫的性质。

本案中男子的离世主要是因为个人心脏的缘故,急性发作,而剧烈的运动这个是诱因,并且根本的原因。女方也没有加害行为,所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女子不需要负责。

因为女子已经主动拨打了电话、主动救助了,如果这一块没有做好,就是不报个警,也不救助,那么就需要承担15%左右的责任。

但是,积极救助了,则无责。

《民法典》第 1176 条规定: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甘风险的行为,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主要责任自负。

本案中的男子,作为成年人,还知道自己已经60岁了,属于自身有疾病的身体状况,但是他还是选择在大清早的时候,身体状态还没开始完全运转,就要在封闭的空间里,参与私密的活动。

男子的行为,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主要的责任,还是需要他自己来承担。由于这是比较隐私的个人活动,可以认定这个就是自愿的高危险的私人行为。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女方魏某存在故意的行为,或者存在过失,并且她也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虽然是婚外情,但是不构成侵权,最后判定,魏某不需要赔偿。

发生这种事情,也只能道德谴责,真的论法律,还真的没法要求婚外的女子赔钱哦!

信源: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