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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已婚男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但男

河北保定,一已婚男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但男子却霸王硬上弓。女子越反抗,男子越兴奋。在反抗的过程中,两人都被彼此抓伤。事后女子把男子告了。男子认为他们的关系不应该构成强 奸罪。最后判决,不管什么关系,只要事发时违背妇女意愿,就可构成此罪。

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康某在工作的过程中看上一少妇,在多次的言语挑逗之后,少妇也对康某有意思。

俩人一来二去就发展成为地下情,他们都背着自己的另一半多次发生亲密关系。

时间久了,康某觉得他们的关系就是理所应当的。只要他想,少妇就会来配合。

在一次他们约会的过程中,少妇生理期,状态不好,不想和他发生亲密关系。

但康某兴起,却非要硬来。他把少妇的反抗当成调情的方式,少妇越反抗他越兴奋。

没想到少妇跟他来真的,抓伤了他。他的颈部,胸前,手背都被少妇给抓出血了。

康某当时热血上头,也不知道是兴奋还是要报复。总之也对少妇动了手,导致少妇身体也多处受伤。

事后康某也觉得做的有点儿过了火,他怕少妇找人,当时还拔掉了她的电话卡。

康某这件事儿其实做的非常的不地道。他的行为没有足够的尊重女性。

事后拔掉人家电话卡的做法也非常的不爷们。

少妇内心十分憋屈,自己白白跟了他,什么都不图,只因一次不愿意,没有从了他,就要下此毒手。

她越想越气,自己都已经伤成这个样子了,怎么回家也跟老公没法交代。于是她不顾自己的面子,就报警了。

开始康某还没把这当回事儿。他觉得他们的关系是你情我愿的。根本不会构成什么罪,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所以康某到案后交代了他们的关系,也承认了在少妇阴道流血的情况下,他还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康某对自己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殴打被害人,强行拔掉的手机卡都供认不讳。

而少妇的伤情鉴定书,受伤照片与身上的伤痕,和她的陈述的也完全吻合。

审查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报警,控告强 奸,结合康谋实施的殴打、阻止求助等行为,以及被害人反抗造成的伤情,足以证明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并非自愿性关系。

一审判决,康某构成强 奸罪。

但后来少妇又怕康某对她进行报复。出具了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材料。

康某根据此材料不服,提起上诉。

康某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存在销毁证据,制造假证的情况。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后来查明,出具的材料并非少妇本意,她是害怕报复,才这么做的。

二审认为:原审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无证据证明存在公安人员伪造、隐匿证据的情形,该主张无事实依据。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某以为自己和少妇的关系,发生这种行为是正常的,而且他们也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

但他忽略的一点就是当时少妇的意愿。不管两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事发当时,妇女不希望这么做,男人就不可以强行去做。

他不仅强行去做了,还对少妇进行了殴打,属于暴力胁迫行为,所以他构成本罪。

对于有家有伴侣的,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他们在外风流,发生什么意外,都不值得同情。

不知道和康某在一起的少妇的丈夫内心会是什么样的想法。自己在家疼的老婆,在外白白献身,还遭一顿毒打。他们的婚姻大概维持不下去了吧!

而康某的妻子,老公成了这种嫌疑犯,好像很难说出口,而且对孩子以后的发展也有较大的影响,他们的婚姻应该也走到尽头了。

可以说他们的一时行乐和一时冲动毁的不仅两个人,而是两个家。

有人说,这种婚外行为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发生了就很难收手,不论别人怎么劝。

屡教不改的事情,只能用血的教训去改正。

大家对这样的事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