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山西运城,有个男子跟网上认识的女网友约好了一千块钱可以发生男女关系,结果他先转了七百过去,开好房等着,可等到晚上十点多人都没来,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直接玩起了消失。男子觉得被骗了,直接报了警,说自己被网友骗了。结果那女网友第二天就把钱退了,可民警一查,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卖淫嫖娼,七百块没收,又罚了他五百。男子认为自己就是谈对象、帮人交房租,根本不是嫖娼,转头就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索赔1200元。最终,法院这么判的!
这事发生在2025年1月2日,男子李某39岁,他通过线上渠道结识了这名陌生女网友,前后聊天时长仅有三天,压根谈不上熟悉。
两人聊天尺度极大,全程围绕金钱交易、私密陪伴展开直白沟通,几番拉扯后双方敲定一千元作为交易报酬,约定线下见面发生不正当关系。
李某谈妥条件后先转账七百元定金,他提前订好民宿房间,满心期待等候见面,结果硬生生等到深夜十点,始终没等到女网友现身。
更离谱的是,女网友后续直接失联,电话短信全无回应,李某觉得自己被套路了,就报了警。
戏剧性的是,报了警后的次日,失联的女网友突然出现,主动把七百块定金全额退还给了李某。
本以为事情就此翻篇,没想到民警核查后,调取了两人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据清清楚楚,足以证实双方提前谈妥色情交易价格,还完成了部分付款,嫖娼的合意已经完全达成。
因为最终没有实际发生关系,警方判定情节较轻,对女网友同样处以五百元罚款,并依法追缴李某已支付的七百元,另外对李某作出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这下彻底不服气,全程没占到任何便宜,还白白搭进去五百块罚款,他一口咬定,自己和对方是正常交友,转账只是帮对方垫付房租,不存在任何色情交易行为。
为了讨回公道,李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还索要一千二百元的赔偿。
双方最后没发生关系,交易也没成型,甚至钱款都原路退回了,凭什么还要定性嫖娼并处罚?
法律上对这类未遂交易,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
依据有关规定规定,行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好价格或给付财物,着手实施后,因非自身主观原因未发生关系,可按卖淫嫖娼处理,且从轻处罚。
这条规定直接戳破了李某的侥幸心理,他和陌生网友敲定千元交易、主动转账定金、预定民宿等候,整套流程足以证明交易合意真实存在。
没能完成交易只是对方爽约跑路,并非李某主动放弃违法行为,完全适配法条里从轻处罚的情形,最终的定性不存在任何问题。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李某处以五百元罚款,贴合从轻处罚标准,七百嫖资属于违法财物,依法追缴合规合法。
李某此前还自愿签署了陈述申辩确认书,全程执法程序无瑕疵。
法院经过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和执法流程后,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这场自导自演的维权闹剧,彻底以失败收场。
不得不说,这就是典型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纯属自作自受。
不是没实质发生关系就不算违法,这其实是妥妥的认知盲区。
只要谈妥色情交易、完成钱款交付,违法事实就已经成立,结果和是否发生关系、钱款是否退还毫无关联。
对此,大家觉得这个处罚结果合理吗,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