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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濉溪,6旬大爷一大早便在车上与一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结果,过程中,突发不适,失

安徽濉溪,6旬大爷一大早便在车上与一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结果,过程中,突发不适,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大爷的独生子难以释怀,认为大爷系因与女子发生关系,情绪亢奋,进而猝死等等,作为唯一继承人,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大爷死亡3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法院这样判!

这事发生在2025年7月27日清晨,濉溪县一个镇子路口东边,60岁的马某自己开着车,把女子魏某拉到那儿停着,两人在车里亲热,没过几分钟马某突然没了动静——瞳孔散大、嘴唇发紫,整个人软在副驾座上。魏某当时是真慌了,7点22分打120,跟着救护车一路陪到医院,抢救半个多小时没救回来,她又主动打110报警跟警察说清情况。尸检加毒理筛查都做了,胃里血里没查出任何毒物或安眠药,车内提取到的生物痕迹也证实只是成年人自愿的亲密接触,警方最终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心源性猝死。

马某独生子咽不下这口气,把魏某告到濉溪县法院,要她赔32万多——理由是"要不是你跟我爸在车里干那事,他情绪激动不会猝死,你有过错"。这话听着悲愤,可放到法庭上是站不住的。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明白白,一般侵权得同时具备四个东西:有侵权行为、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缺一个,侵权责任就不成立。

先说行为违不违法。两个单身成年人,自愿在私密空间亲密,没暴力没胁迫没金钱交易,这本身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更不属于加害行为。再说过错——魏某既没有强迫马某,也不可能预知对方冠状动脉有隐疾、会在这一刻发作,她不存在主观上想伤害或杀害马某的意思。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医学认定的死因是猝死,通常指向潜在心脑血管疾病突然发作,亲密行为带来的生理兴奋顶多算个诱因,不是法律上认可的"直接、必然致害原因"。原告方从头到尾拿不出任何司法鉴定意见来证明魏某的亲密行为"直接导致"马某死亡——事实上他们家当初还拒绝了进一步死因解剖鉴定,现在反过来要求法院推定因果存在,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下,只能是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至于家属骂魏某"见死不救",法院查得很细。她一个普通农村妇女,不是执业医师,在密闭车厢发现人昏迷后第一时间拨120、陪送医、再报警,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法律从不要求路人当场做心脏除颤和气管插管,那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完美主义标准,法院根本不会采纳。

濉溪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负。简单说——一分钱不用赔。

这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争议,是因为它触碰了很多人心里那根弦:"谁死谁有理""多少给点慰问金安抚一下家属情绪"。可法院守住了底线——侵权赔偿看的是证据和法条,不是看谁惨、谁闹得凶。如果只要两人在一起亲密、其中一人猝死另一人就自动赔钱,那以后谁还敢谈恋爱、谁还敢约会?只要双方自愿、无违法、无过错、事后尽力救助,法律就不会让幸存者背锅。

我有个在律所做民事审判辅助的朋友说,这两年类似的"意外死亡转嫁索赔"案子越来越多,爬山的、喝酒的、一起运动的,一方出事家属就找另一方要钱。大部分都被驳回,道理都一样——成年人要为自己的健康和选择负首要责任。马某60岁了,对自己身体有几斤几两应该有基本判断,瞒着病史去从事高强度活动,风险自担。儿子失去父亲固然可怜,但把丧亲之痛转化成对陌生女子的巨额索赔,既不合法也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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