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6旬大爷一大早便在车上与一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结果,过程中,突发不适,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大爷的独生子难以释怀,认为大爷系因与女子发生关系,情绪亢奋,进而猝死等等,作为唯一继承人,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大爷死亡3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法院这样判!据悉,2025年7月27日清晨7点左右,60岁的马大爷开车将56岁女子魏某载到一红绿灯路口,而后在车内与魏某发生了亲密关系。过程中,马大爷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失去意识。魏某慌了,连忙拨打了120,并陪同120将马大爷送医抢救。但是悲剧的是,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马大爷最终不幸死亡。在抢救马大爷过程中,魏某还主动报了警。警方介入后,通过鉴定在马大爷的下体擦拭物中检测到魏某的DNA,并且并没有在马大爷身体中检出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因马大爷身边只有独子一人,并且马大爷的儿子拒绝做进一步的的死因鉴定,警方基于上述事实认定马某系猝死,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虽然如此,马大爷的儿子难以释怀,认为马大爷是因与魏某发生关系,情绪亢奋,进而猝死。虽然马大爷与魏某发生关系不是导致马大爷死亡直接、根本原因,但是是诱因。同时认为,魏某没有尽到及时救治义务,作为马大爷的女友,要求魏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马大爷死亡3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法庭上,马大爷的儿子还指责魏某事后为了逃避责任,还切断与马大爷亲友之间的所有联系,毫无悔意!不过,面对马大爷儿子的控诉,魏某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称自己与马大爷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与马大爷也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在马大爷身体不适时,也及时拨打了110、120,并跟着去了医院,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法院怎么判?《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分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发生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判断魏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魏某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马大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虽然马大爷身体出现问题前确实与魏某发生了一定的亲密行为,但是该行为并不违法,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存在侵害马大爷的意图。马大爷儿子声称马大爷与魏某的亲密行为是马大爷猝死的诱因,也只是自身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撑!《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在当时密封的环境内(车内),仅有魏某在场的情况下,魏某基于马大爷的同行人员的身份,确实对马大爷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不过,法院认为,魏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及时拨打了120、110,还陪同马大爷就医,作为非专业的医护人员,已经承担了基础的救助义务,不能对其过于苛刻。综上,法院认为马大爷儿子的诉求不能获得支持,最终驳回了马大爷儿子的全部诉请,1941元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马大爷的儿子承担。最后,马大爷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法律就是法律!打官司靠的还是证据,而非主观猜测!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便发起诉讼,最终只能是费时费力费钱,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