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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个已婚男子约了个女子,俩人一大早的就在车上发生亲热的关系。谁知道这男的太

安徽,一个已婚男子约了个女子,俩人一大早的就在车上发生亲热的关系。谁知道这男的太过用力,体力不支累趴在女子身旁。女子察觉不对劲,发现男子竟然已经离世了。女子很害怕,立刻就拨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喊来了救护人员。男子家属得知后,立刻就把女子给告了,要她赔偿32万元。经过鉴定,二人的亲密行为并不违法,男子身体也有基础疾病,因此驳回诉请。

看到这个判决,我只想说一句:法院这回总算没和稀泥,干得漂亮!

该案发生于安徽濉溪,某日清晨七点左右,60岁男子马某驾车搭载女子魏某,车辆停靠在路边,二人在车内自愿发生亲密接触。男子突发身体异常,当场失去意识瘫倒。魏某当场受惊,但并未逃离,7点22分立即拨打120,随同救护车前往医院全程陪同抢救。半小时后男子抢救无效身亡,她随即拨打110主动报警说明情况。

从头到尾,魏某没躲没藏,履行了普通人力所能及的救助与报备义务。

可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离世,想要追责索赔,一纸诉状将魏某诉至法院,索赔金额32万余元。家属给出的理由是:魏某不该与马某发生亲密接触,该行为诱发马某猝死,同时魏某事前没有询问马某身体健康状况。

这套说辞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但细琢磨,漏洞大得能跑马。

咱们得把话说清楚:马某6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自身健康状况本人最为清楚。一名60岁长者,清楚自身是否存在基础疾病、能否承受相应活动强度,这本该由本人自行把控,出事之后不应随意转嫁责任给他人。

法院审理查明,警方毒物检测显示,马某体内未检出农药、鼠药、镇静类药物,排除中毒致死可能。鉴定意见确认双方存在亲密接触,但该行为系双方自愿,不存在违法情形;物证鉴定确认二人接触事实,同时排除第三方介入作案可能。

说得直白点,本次死亡结果是男子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猝死。

家属诉讼的核心硬伤在于举证不足。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魏某存在过错、亲密行为直接导致马某死亡,就必须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但家属并未申请完整尸检,无法证实二者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逻辑清晰: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产生人身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四项条件缺一不可。原告方四项要件均无法举证证明,索赔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再说说魏某的处置表现。事发后她第一时间拨打120、精准告知事发位置,陪同送医全程守候抢救,确认人离世后主动报警。普通人遭遇突发命案极易慌乱,她能做到这个程度已经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她并非专业医务工作者,不能苛求她独立实施专业急救手段挽回生命,法律也不会设置这种超出普通人能力范围的严苛义务。

说白了,这案子折射出一个很扎心的现实:很多人骨子里还抱着“人死为大”“谁死谁有理”的老观念。觉得只要死了人,总得有人负责,总得有人赔钱。可法律不是这么玩的,法律讲的是事实、是证据、是因果关系的链条。

马某已婚,在外与异性私下相约,事后家属起诉同行女子索赔,情理上确实难以让人认同。有网友评论说得好:如果马某是单身,家属悲痛之下起诉尚能理解情绪因素;当事人已有家庭,执意起诉追责就很难让人共情。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也是法律该有的样子。不能因为一个人死了,就把所有责任甩给活着的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为自己的身体负责。

60岁的人了,自己什么身体状况不清楚吗?出了事怪别人,这理说到天边也站不住脚。情侣亲密行为 晒图笔记大赛

信源:公开裁判文书、属地法院官方发布案例普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