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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跟丈夫结婚后,每到深夜准备亲密时,二人都不尽兴,她感觉丈夫力不从心。后

上海,女子跟丈夫结婚后,每到深夜准备亲密时,二人都不尽兴,她感觉丈夫力不从心。后来妻子拉着丈夫去做检查,丈夫这时才主动承认:他不行。也就是说,他不能人道。妻子感觉丈夫太缺德了,明知道自己有问题,还不说。要知道,妻子一直想要个孩子,难道让她这辈子都没法拥有自己的小孩吗?

(本案例参考来源:上海法治报6月10日报道)

有一位男子赵先生,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一位女子李女士,两个人相识后,也开始谈婚论嫁。

其实早在确定婚期之前,赵先生自己也不够自信,就先去医院做了检查,体检了之后发现,自己不能人道。

也就是说,赵先生患上了男子的功能障碍,不仅不能完成房事,甚至还无法满足生育的需求。

这个时候,赵先生就有些紧张了,要是如实告诉自己的未婚妻李女士,她绝对不肯结婚的,可是自己,又很爱她,不能放弃她。

赵先生心想,就先这样吧,桥到床头自然直。

但是,爱到极致,自己就变成了自私的占有。

女子也要得到满足,也需要自己的幸福生活,你占有了她是幸福,但是她的幸福,你就可以剥夺吗?

后来,赵先生跟李女士如期举办了婚礼,就在新婚之夜,一切都呈现在妻子的面前了。

赵先生确实不行,妻子很明显,一点都不尽兴,对于丈夫的表现,她根本就不满意。

而赵先生还在撒谎,新婚第一夜,比较紧张,后面习惯了,也就好了。

可是后面的多少个日夜,多少次房事,几乎都是以失败告终,李女士完全就没有享受过一次完整的夫妻生活。

这个时候,妻子李女士几乎可以确定:她的丈夫,根本就不行啊。

而李女士也想要个孩子,看到好多次都失败了,备孕也完全不可能了,她准备拉着丈夫去做个检查。

就在这个时候,丈夫才老实交代:对不起,我欺骗了你。

赵先生坦然的承认了,自己患上了障碍,不能人道。

李女士认为:你婚前就检查出来了,但是你却故意隐瞒,没有如实告诉我,你这就是侵犯了我的权益啊。

因为自己也想要孩子,考虑到自己的幸福生活,李女士决定上诉,她要求撤销这段婚姻。

赵先生却开始抗辩:因为我真的很深爱李女士,又不想失去她,如果告诉她了,她就不会跟我结婚了。但是我也承认我错了,我对自己隐瞒的行为表示道歉。

要知道,男子婚后不能人道,这并非无伤大雅的小毛病,而是让李女士陷入困境的一个难题。

你这不是深爱,你这就是自私,甚至就是伤害。

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赵先生侵害了李女士缔结婚姻时候的知情权,判决撤销李女士跟赵先生的婚姻关系。

法律的判定,让这段婚姻彻底终结,“爱”不能成为借口去瞒天过海,所有的“婚后再说”只能耽误他人对幸福的期许。

婚姻不能存在欺骗,夫妻之间要忠实、要诚信,不应该布满谎言。

《民典法》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请求撤销婚姻。

男子在结婚之前,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患上了无法生育、不能人道的病症,这类功能障碍是否属于结婚规定的“重大疾病”呢?

虽然法律无法明确列举,但是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性生活跟生育权是婚姻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了结婚意愿,结婚之前必须如实告知。

赵先生明知道自己患上了功能障碍,没法生育,也不能房事,但是他仍然故意隐瞒,也没有履行婚前告知的义务。

因此,赵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婚姻自主权、以及生育权。

作为李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并且索赔,要求赵先生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

《民典法》规定,婚姻撤销权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隐瞒事实之日起,1年内可以行使。

因此,妻子有权根据这个法令请求撤销婚姻,证据冲分、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上诉。而相关部门在核对之后,大概率可以支持撤销,并且支持李女士主张各项民事赔偿。

婚姻是忠诚的、也是诚信的,自私的爱,不会长久。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