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胡女士刚生完孩子,家人为她找了一名育儿嫂,由于各种细节磨合不到位,双方沟通后阿姨主动下户。下户后胡女士回看监控,发现阿姨有摇晃拖拽宝宝的行为,调解员致电育儿嫂,育儿嫂却说自己问心无愧。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杭州的胡女士刚生完孩子,家里通过某家政公司找了一名育儿嫂,阿姨姓周,50多岁。
胡女士说当时看到资料之后,她们一家对周阿姨非常满意,因为周阿姨几乎每一家上户时间都在三年以上,是当时中介所推荐的最好的阿姨,同时也是价格最高的。
最后,周阿姨和胡女士以每个月1万元,一年13薪的标准达成了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宝宝住家带睡、协助家务、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
6月3号周阿姨上户,胡女士说上户的第一天就听到周阿姨手机里响起几次“金币已到账”的外放音。当时她觉得特别离谱,于是和周阿姨沟通,带小孩子时,这个声音不要出现。
第二天,胡女士发现周阿姨在洗衣服时候刷直播,虽然觉得不好,但是因为没有影响到宝宝所以没有管。
除此之外,胡女士表示孩子房间的门有时候是关上的,自己不是很满意,因为宝宝年纪小,才一个月多一点。
徐女士还发现周阿姨上户期间带了药,药名为中药逍遥丸。并且阿姨没有主动向自己报备这一情况,她对药瓶里是否是对应的药丸存在疑问。
调解员问:“这个药对宝宝有影响吗?”
胡女士回答虽然是中成药不会影响到小孩,但是她认为一个专业的阿姨要提前告知户主这一情况。
胡女士还提到一点不满意的地方:周阿姨抱孩子时候刷手机,可能会对孩子视力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晚上。
经过几天相处下来,由于各方面磨合不到位,胡女士把不合适的各个方面整理成了一个表格,双方沟通后周阿姨主动提出下户,6月10日晚上离开。
由于之前听到周阿姨说自己孩子比较吵,所以后续胡女士回看了监控。
监控显示周阿姨下户前一天晚上孩子有点哭闹,周阿姨左右晃动宝宝一阵后,把孩子翻身并抚摸了几下后背,拉着宝宝的腿挪动了位置。
胡女士说,当时看到这一情况她把视频分享到了一个群,大家的感受并不好。她认为阿姨可能没有坏心。
但是孩子才40多天,大力摇晃可能会影响孩子发育。在安抚过程中拽着孩子的腿进行挪动,这个行为稍微有点粗暴,自己不是很能接受。
对于这一情况,调解员也致电周阿姨了解情况。
周阿姨回应当时宝宝哭闹,自己认为有肠胀气,于是用抚摸后背的方式进行了安抚,由于孩子头部比较靠近床头。
所以自己才拉着孩子的腿把他挪到了下方。但是周阿姨也强调,自己虽然用了力,但是是轻轻的正常的拉,不是处于生气状态,没有任何恶意。
调解员询问周阿姨:“在胡女士家只做了一周,是相处不太愉快吗?”
周阿姨坦诚回答:“是这样呀,因为感觉相处下来生活细节和讲话方式上(有差别),因为性格不合,所以选择了下户。”
调解员问周阿姨:带宝宝这一块,觉得自己做的怎么样?
周阿姨回答:“我问心无愧。”
调解员也致电周阿姨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了解情况,负责人说已经和宝宝奶奶沟通过了,对接的是宝宝奶奶,没有正面回答。
对于这一结果,胡女士表示会再和家里人了解一下情况,也想问一下关于监控里的行为大家怎么看呢?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阿姨和胡女士一家签订了合同,形成了劳务关系,有义务正确规范看护宝宝。
周阿姨虽然主观上不是恶意伤害婴儿,但是40多天的宝宝各方面发育不完善,左右摇晃容易损伤脑部,造成“摇晃综合征”,即使是轻轻拖拽婴儿腿部,也有损伤婴儿关节的风险,属于看护不当。
周阿姨作为专业育儿嫂,看护不当,虽然情节不严重但是构成了侵权责任,所以胡女士有权向周阿姨提出相应赔偿。
对此,我们也是提醒家政服务人员虽然选择是双向的,但是合同签订以后一定要规范操作,以免给自己和别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