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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住下半身的代价有多惨重?”重庆一位5旬大叔,背地里跟比自己小17岁的已婚少

“管不住下半身的代价有多惨重?”重庆一位5旬大叔,背地里跟比自己小17岁的已婚少妇搞起了地下情。本来想尝尝新鲜感,结果某天身体突然长出了大串水疱,疼痒难忍,一查“生殖器疱疹”,医生一句“终生无法治愈”直接把他击垮了!苦不堪言的他跟情人彻底撕破了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要2万医药费,外加未来30年可能产生的8万治疗费和1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的最终判决,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这事要从八年前说起。当时49岁的老陈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32岁的李丽,两人线上聊得投机,很快就越过了普通朋友的边界。老陈从一开始就知道,李丽还没离婚,有自己的家庭,这段关系见不得光。可他没守住道德底线,还是和李丽保持了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这地下情一维持,就是好几年。哪怕后来李丽离了婚,两人也没断了联系,依旧保持着亲密往来。老陈本来打着如意算盘,觉得不用负责又能图新鲜,是稳赚不赔的生活调剂。可他万万没想到,所有越界的快感,早就标好了沉重的代价。

相处多年后,老陈突然感觉身体不对劲,私密部位长出了一大串水疱,又疼又痒,坐立难安。他慌忙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像一盆冰水从头浇到脚——生殖器疱疹。医生明确告知,这种病由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引起,属于性传播疾病。

一旦感染,病毒会终身潜伏在体内,无法彻底根治,免疫力下降时就容易反复发作,不仅身体持续遭罪,心理负担更是难以估量。好好的日子过成这样,老陈又悔又恨。他一口咬定,病就是李丽传染给自己的。当初的柔情蜜意荡然无存,两人彻底撕破了脸。

老陈拿着一份李丽手写的书面证明,直接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这份证明里写着,两人是多年的情人关系,一直保持亲密往来,“如传染性病给陈强由我负责”。老陈觉得,有这份白纸黑字的承诺在手,自己稳操胜券。

他向法院提出了总计20万元的索赔:已经支出的2万元医药费,未来30年可能产生的8万元后续治疗费,再加上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在他看来,自己落得一身病,全是对方的错,这笔赔偿对方必须承担。

可法庭上的走向,完全没按他的剧本发展。李丽当庭辩称,那份所谓的保证书,是老陈胁迫自己写下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自己此前根本不知道患有生殖器疱疹,不存在故意传染的说法。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都有书面承诺了,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其实判决的逻辑非常清晰,核心有三点。

第一,老陈无法证明李丽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老陈拿不出任何证据,能证明李丽在和他发生亲密接触前,就已经确诊感染疱疹病毒,并且明知病情还故意隐瞒。那份单方书写的承诺,只能算作口头约定的书面化,没法直接证实李丽事前知晓病情,更不能证明她有传播疾病的主观恶意。

第二,疾病传染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生殖器疱疹的传播途径不只有性行为一种,病毒存在潜伏期,每个人体质不同,发病时间也存在差异。现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老陈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也无法直接断定病毒一定来自李丽。不能仅凭两人有过亲密关系,就直接认定对方是唯一传染源。

第三,老陈自身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他和李丽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知晓无保护性行为存在健康风险,也都有主动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的责任。更何况,这段关系从根源上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

老陈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主动插足,自愿选择了高风险的越界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说白了,你自己主动趟了浑水,不能出了事就全推给别人,更不能指望法律给你的不道德行为兜底。

可能有人会问,难道被传染性病,就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是。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性病,故意隐瞒病情,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导致对方感染,那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索赔。

比如此前就有公开判例,男子恋爱期间明知自己感染高危HPV却刻意隐瞒,最终导致女方感染。法院审理认定男方存在明显过错,经调解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只要证据链完整,能证明对方存在隐瞒行为、主观有过错,且感染结果与对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一定会站在受害者这边。

但像老陈这种,本身就在开展不正当婚外情,既证明不了对方故意隐瞒病情,也证明不了感染与对方存在唯一因果关系,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场官司从头到尾,更像一场荒诞的闹剧。老陈本来想图一时的新鲜感,结果赔上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落得个终身带病的下场。官司没打赢,钱没要到,反而把自己的丑事闹得人尽皆知,里子面子全丢光了。

成年人的世界,每一次越界都有对应的代价。你管不住自己的欲望,生活就会让你付出最沉重的教训。守住底线,管住自己,才是对人生最划算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