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与已婚女子深夜见面,女子丈夫知道了带着岳父赶来抓人。男子害怕开车强行逃离,丈夫趴在引擎盖上阻拦,被男子拖行了上百米,结果丈夫的右脚严重骨折。后来,男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想避免纠缠,企图用正当防卫为自己开脱。可一审还是判了男子二年,缓刑二年,赔偿对方12.3万元。
这简直是场荒唐的闹剧,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男子林某和王某的妻子是2022年认识的,两人都做猪肉生意。
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慢慢熟悉了,打着朋友的幌子,越走越近。两人聊天时,甚至开起了一些暧昧的玩笑。
2023年6月30日晚,丈夫王某无意中看见了妻子和林某的聊天记录,内容让他怒火中烧,这个林某,竟然在撺掇妻子跟自己离婚。
第二天,也就是2023年7月1日晚,王某发现妻子没打招呼,悄悄出门了。
他多方打听,得知林某正在约她见面。王某彻底坐不住了,立刻告诉了岳父,两人决定开车去当场捉人,还要当面问清楚,林某到底想干什么。
当晚8点左右,王某和岳父驾车来到一条公路边,果然看到了林某的越野车。
王某认为妻子正和林某在车里幽会,他脸都绿了,拉着岳父就冲了过去。
王某岳父拍打驾驶位车窗,拉门把手,让林某开门。王某则敲打副驾驶车窗,大声呵斥让林某下车。
林某被吓坏了,躲在车里,死活不肯下来。他猛打方向盘准备驾车逃走。
王某情急之下,跳上车,趴到了车辆的引擎盖上,死死阻止他离开。岳父也拉住驾驶位的后视镜和门把手,想要拦住林某。
然而,林某就想赶紧离开,非但没停,反而猛踩油门强行开车上了公路。
车速太快,王某趴在引擎盖上无处着力,只能死死抓着雨刮器,最后连雨刮器都被他拉断了。
林某此时不但不刹车,加大油门继续在公路上疾驰。随后林某又猛踩了一脚刹车,巨大的惯性把王某直接甩飞了出去。
王某摔在地上,右脚当场重伤。可他为了当场抓林某和妻子的现行,不让他们跑掉,强忍着剧痛,死死拽住车子副驾驶门把手和后视镜。
但是王某的妻子,在王某和父亲赶来的时候就已经发现了他们,她并没有在车上,害怕被发现,躲在了一边的暗处观察。
林某此时根本没想停车,他不顾副驾驶外还挂着一个人,继续猛踩油门,将王某硬生生拖行了100多米。
万幸的是,王某的妻子这时看不下去了,从躲藏的地方跑出来,她怕出大事,拼命跑上前疯狂喊停。
林某听到她的喊叫声后,终于踩下刹车停车了。
这时,王某的岳父气急攻心,冲到路边抄起一块大石头,将林某驾驶位的车窗玻璃砸碎,又朝着林某用力掷了石块。
事后,王某被紧急送去就医,诊断为右距骨骨折,这属于肢体骨折中的长骨骨折,危害极大,存在致残风险。
经过专业鉴定,王某右脚损伤程度已达到重伤二级。
案发后,林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情经过。
庭审中,林某辩称,第一,自己不是故意的,只是想逃离,导致王某受伤应该算过失。
第二,对方一群人拦车又敲又砸,自己是为了正当防卫才开车的。
第三,自己已经自首了,应该从轻处罚。
但林某的说辞,法庭并不完全认可。
首先,法律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
但林某作为驾驶员,明知趴在引擎盖上的王某极易滑落受伤,仍强行驾车,对损害结果持放任不管的态度,这在法律上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本案更是与“正当防卫”没有半毛钱关系。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王某和他岳父,当时仅存在拍窗,拉门行为,并未对林某实施现紧迫的不法侵害。
因此,林某驾车冲撞和拖行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至于自首,倒是被认可了。林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确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
庭审后,综合全部情节,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王某12.3万元,并已经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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