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未满18岁的女子,在父母的操办下和男子订婚,且同居了。结果,生活在一起,矛盾不断,最后又闹起了分手。事后,男子要求女子退还20万的彩礼,认为当初给的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分手了,女方理应归还。而女方当庭提出,在同居期间,对方经常违背自己的意愿侵犯自己,反告对方犯罪,最后,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3月,男子孟某通过鲁某的表姐,介绍认识了未满18岁的鲁某。
孟某家是开工厂的,条件不错,鲁某的父母非常赞成。
孟某的父母看到鲁某的外形后也同意,两家父母一同操办起了他们的订婚仪式,想为自己的儿子早早定下这门亲事。
当天的仪式很隆重,孟家先是给出了基础礼金18.8万。
女方也不吝啬,直接回礼了1万元。
事后,他们又拿出为女子买的金银首饰,折合大约3万元。
当天,女方还来了很多亲朋好友,男方也很大方,每人见者有份。当天给亲朋好友的见面礼合计下来有27166.66元。
总共加起来的费用就是198000元,约等于20万。
父母双方倒是为两个孩子操办了订婚宴,可是这两人相处过程当中就没那么顺利。
在订婚后的第二天,父母就督促女儿多多去和孟某接触。
最后女儿也就听从了父母的安排,直接搬到了男方家的工厂的宿舍。
这也就变相的和男方同居了。
两家人都以为这两人能够顺理成章的步入婚姻的殿堂。
谁知道未满18岁的鲁某和年纪稍大的孟某,却产生了很多隔阂,从最开始的互相忍让,到最后的争吵,越演越烈。
最后两人闹起了分手,互不往来,鲁某搬离了工厂的宿舍。
孟某看到两人无法走在一起,便提出女方返还当初订婚时的彩礼20万。
鲁某不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后,孟某只能起诉至法院。
孟某称当初父母在为自己操办订婚的时候,给的是彩礼,那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给的钱,最后两人无法走到一起,那这笔钱对方自然应该返还。
可是鲁某也声称,我都未满18岁,你就和我同居,并且还违背我的意愿,强行和我发生关系,你这可是犯罪,希望公安机关严惩对方。
此事一下从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民警赶紧深入调查,看看鲁某所说的是否属实。
后来根据他们互相的聊天记录发现,订婚、同居都属鲁某自愿,整个过程没有她所说的强行性侵的实证,因此,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
法院也结合了调查结果,给出公正的判决。
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的理由不合理,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撑;但是女子未满18岁,父母就给她操办订婚宴,男方还和她同居,双方都存在过错。
所以判令女方退还男方70%的彩礼,剩余30%由男方自行承担,合计退还13.86万元。
法院判决理由:
《民法典》相关婚约彩礼规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实际登记结婚,给付人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行为人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民事财产纠纷定责四要件: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相应行为、产生财产损害、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判断鲁某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关键就是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彩礼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孟某给付大额彩礼、双方同居属实,但鲁某主张孟某强制侵犯自己,仅凭口头陈述,没有客观物证、聊天记录佐证,公安机关核查后也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无法证实孟某存在侵权、犯罪行为。
鲁某以此拒绝全额退还彩礼,仅为主观说辞,没有证据支撑,当庭虚构侵害事实属于虚假陈述,轻则法院训诫罚款,情节严重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得为未达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包办婚约;成年人明知对方未成年仍订立婚约、同居,双方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鲁某未满18周岁,其父母主动包办订婚、收取彩礼;孟某明知女方未成年仍配合订婚、给付彩礼并同居,两方都违背法律规定,均存在过错。
不过,法院认为,鲁某父母作为监护人,主导包办婚事、收取全部彩礼,是纠纷产生的主要过错方;孟某仅未尽到谨慎核实年龄的义务,过错程度较轻,不能让男方承担全部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鲁某拒绝返还彩礼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采信;
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最终判令鲁某一方返还70%彩礼,合计138600元,剩余30%彩礼损失由孟某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按双方过错分担。
最后,这起未成年婚约彩礼案件引人深思!
也再次提醒大家:打官司靠的还是证据,而非主观口头辩解,法庭虚构事实作虚假陈述还会受到司法惩戒!
如果仅凭单方说辞抗辩,拿不出对应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最终只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这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