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未满18岁的鲁某在家人的安排下与孟某订了婚,收了20万的彩礼,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后来感情不和闹掰了,鲁某控告孟某 强 奸了自己,孟某起诉要回彩礼,两人闹得不欢而散,一审是这样判的。
孟某和鲁某的相识,是鲁某的堂姐作为中间人牵的线,给两人安排的线下见面。
当时的鲁某还没有满18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婚姻的概念也还没有清晰且完整的了解。
见面之后,双方家长都觉得彼此的条件还算是门当户对,鲁某和孟某还没有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和了解,双方很快就敲定了订婚的事宜,按照当地的风俗,先订婚,收彩礼,等到鲁某成年之后,再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举办婚礼。
2025年3月,两家举办了订婚仪式,按规矩,男方家除了要给女方家彩礼外,还要承担礼品、酒席、衣物等各类开销,入乡随俗,为了订婚仪式能够顺利举办,孟某按规矩分多笔支付了相关费用。
订婚仪式上,孟某一次性给了女方礼金188000元,按照当地的习俗,女方当场退回了10000元礼金。
因为两家距离比较远,来回置办礼品耗时耗力,孟某又额外拿出了30000元,直接折现,替代原本需要上门采购的烟酒、肉品、伴手礼等各类实物礼品,前后所有开销加起来,孟某花了将近20万元。
从和孟某相亲到订婚,整个过程,鲁某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全程都是听家里人的安排。
孟某和鲁某订婚后的第二天,两人就同居了,孟某在本地经营着一家小型加工厂,鲁某和孟某同居后,也跟着孟某一起去厂里上班了。
孟某的父母知道鲁某还未满18岁,但没有阻止孟某和鲁某共处一室,默许了这段不合规的同居关系的发展。
鲁某和孟某朝夕相处之后,随着对彼此的了解越来越多,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鲁某本身年纪还小,和孟某也没有感情基础,根本无法适应同居生活,对于孟某一些日常的相处方式和生活习惯都极度反感,鲁某对孟某的不满越积越深,过得越来越压抑。
持续一段时间后,鲁某实在忍受不了了,直接打包了行李独自回到了自己的家,断绝了和孟某的一切往来。
眼看着婚约黄了,孟某一家主动到鲁某家提出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女方家退回订婚期间支付的所有费用,20万对于孟某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不能一场空欢喜后,还要承当巨额的经济损失。
面对男方家的退款要求,女方家始终拒绝退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陷入了僵局。
彩礼纠纷还没有得到解决,鲁某就做了一件令男方家震惊的事情,鲁某直接控告孟某强奸了自己,要追究孟某的刑事责任。
本来只是民事纠纷,因为鲁某的控告,上升成了刑事案件,后来经过调查,双方属于自愿订立婚约,自愿同居相处,现有的全部证据都无法证实孟某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鲁某这么一闹,没有掀起任何波澜,但女方家仍然拒绝退还彩礼,无奈之下,孟某起诉了鲁某一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鲁某还未成年,是没有结婚资格的,作为鲁某的监护人,女方家主动参与违法婚约,收取了大额彩礼,女方家的行为是引发这场纠纷的主要源头。
男方家明知鲁某未成年,依旧支付高额彩礼,订立无效婚约,之后在同居生活中引发女方的不满,导致这场订婚闹剧就此结束,男方家也有逃不脱的过错。
因双方都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女方家退还男方家70%的彩礼,合计138600元。
虽然婚恋自由,但还未成年就订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是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还是要认真对待,对自己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