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小区保安,一个月之内猥亵十岁女童三次,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只作了行政处理,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保安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即提前介入引导收集证据,该保安最终被判处两年六个月。
据悉,2025年4月至5月,小区的保安朱某某,看到十岁的小花乖巧可人,经常逗对方玩耍,有时候还会买零食给她。
他只要看到小花身边没有大人,就会趁机摸两下。
小花总觉得这个保安大爷的行为怪怪的,但又说不出哪里不对劲,出于自我保护,之后她看到这个保安都会绕道走。
家长一开始还没有意识到异常,还教导她遇到保安大爷都要打招呼,要有礼貌。
可每次提到这名保安,小花情绪都比较激动,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会反驳家长,觉得他们的想法是错误的。
家长都以为孩子年纪小闹情绪,有自己的小心思,没有多在意。
但有一次家长看到小花撞见朱某某时,眼神慌张,还略微带着一丝害怕。
小花的家长敏锐地察觉到,朱某某肯定对小花做了不好的事。
因此回到家后,他们不再要求小花见到保安大爷礼貌问好,反而告诉她,如果保安大爷有什么出格的举动,一定要告诉父母。
还给她普及了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以及方法。
这番沟通解开了小花的心结,孩子明白父母和自己站在同一战线,在家长不断的引导下,小花说出了实情。
她说,那位朱某某每次看到自己都会迎上来,最开始只是逗自己、买零食,之后却总会伸手触碰自己。
家长强压着怒火,耐心安抚引导,询问对方侵害过自己几次。
小花并不愿意回忆起那些让自己不舒服的场景,但见父母愿意站在自己这边、疏导自己的情绪,才慢慢回忆起过往。
她告诉父母,就在4月至5月这一个月期间,对方就触碰猥亵了自己三次。
家长继续追问,小花说自己身体感到十分排斥后,就刻意绕道躲开他,之后对方就再没有实施过类似行为。
家长这才稍稍松了一口气,但一想到朱某某的行为十分恶劣,女儿才十岁就遭受这样的侵害,若是放任他在外,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
为了杜绝隐患,小花的家长立即报警,向警方完整讲述了整件事的经过。
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控制了朱某某,可听完小花和家长的叙述,认为朱某某仅存在肢体触碰,没有更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判定情节比较轻微,仅对他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物业公司得知此事后,也立刻辞退朱某某,永久不予录用,同时向小花以及小区全体住户赔礼道歉,承诺会加强园区管理,让居民安心居住。
家长心中虽有不服,但对方已经受到拘留处罚、并且被小区开除,暂时也算接受了这个结果。
不过,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监督工作时,查阅案卷发现,本案中朱某某仅被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存在明显偏差。
因此检察机关立刻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固定全部证据。
最终查实,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短短一个月内三次猥亵十岁女童,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院依法审理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那么,为什么检察机关认为当初仅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理存在法律适用偏差,必须进行纠正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区分猥亵儿童是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核心评判标准为:单次轻微触碰可作行政拘留,只要存在多次作案、诱骗儿童、利用特殊身份作案的情形,均已超出治安处罚范畴,必须走刑事程序。
具体到本案,判断朱某某仅被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关键就是看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满足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否达到刑事追责的社会危害程度。
检察机关核查案卷后认为,公安机关单纯认定“仅有肢体触碰、无更进一步侵害”就判定情节轻微,法律适用出现严重偏差,理由如下:
第一,受害人为10岁低龄儿童,法律保护标准严苛。
第二,一个月内三次实施猥亵,属于多次作案。
第三,利用保安身份,零食诱骗儿童实施侵害。
第四,致使孩子心生恐惧,造成心理损害。
虽然法条规定猥亵儿童多次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量刑并非机械套用。
本案中,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属于初犯,作案方式仅为简单触碰,无暴力、无严重侵害手段,也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严重精神疾病等极端后果。
最终,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