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男子在小区看大门,色迷心窍看上一个女孩,多次把女孩骗过来,对她实施猥亵的行为,对孩子动手动脚的。女孩后来告诉妈妈,这个大叔前后3次骗我过去玩。家长生气得很,直接就报了警,作为保安,不看护安全却对小区内的女生动了歪心思,这个谁能忍?
报了警之后,办案人员指出,情节较轻,暂且不予立案。而检察机关则表示:必须判刑,已经达到入刑标准。
(深圳新闻网6月14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个男子名叫朱某,在一处小区内担任保安一职。作为保安,应该是本分看护家园,没曾想,这个朱某竟然不做好事。
朱某每天看着小区里来来往往的住客进出,有一个10岁的女孩小花,进入了朱某的视线。
谁料想,五六十岁的朱某,竟然还会动了歪心思。
第一次的时候,朱某欺骗小花过来玩,拿着零食哄骗,回头对着孩子动手动脚的。
朱某还跟女孩说:回家不要跟妈妈讲,不然下次不给零食你吃了。
就这样,朱某前后一共哄骗小花3次,让她进入保安室,对着小花实施了猥亵的行为。
小花回家则告诉了家长,把朱某的所作所为都一五一十的描述了一番。
听到孩子的话,家长都要气死了,谁曾想呢,自己的小孩,在这个年纪,竟然面临了这样的事情。
小花的家长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办案人员则也立刻过来,将朱某给控制住了。
一番侦察之后发现,朱某的行为比较轻微,尚且还不能达到入刑的标准,办案人员先对朱某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而这件事,又被其他的检察机关给知道了,相关人员又准备介入调查,继续仔细核实。
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件的情节、次数、持续的时间,都已经达到了入刑的标准了,必须要立案。
在相关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要求办案人员尽快立案,收集各项证据,固定好证据链,重启调查程序。
最后基本可以确定,朱某涉嫌猥亵儿童的罪行,被依法提起公诉。
终于,一番审判,也终于有了结果。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面对的孩子才10岁,做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事情,法律绝对是零容忍,必定会给出严厉的处罚。
因为面对的群体是儿童,必定构成加重情节,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 237 条第 3 款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违法犯罪,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以下情形的,会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的,多人次、或者多次数的。
2、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情节比较恶劣。
3、造成儿童严重的心理伤害、身体伤害,或者存在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4、猥亵的手段比较恶劣的,或者伴随了其他的恶劣情节。
本案件中小花的年龄10岁,不满14周岁,属于法律绝对会保护的对象。
男子却想要直接故意的犯罪,想要达到自己满足的目的,多次对小花进行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尊严。
朱某实施这些行为,不需要暴力、胁迫、也不需要询问被害人是否同意、是否反抗,只要实施了这些违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另外,朱某属于小区的保安,应该对小区内的住户尽到实施上的看护,尽到保护职责。
作为特定的身份、职责,也就是司法解释中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他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要从重处罚。
《民法典》第 1010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群实施侵害的行为,构成滋扰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立刻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个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者人身权益损害,依法要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以上这两条法文可知,男子已经侵犯了小孩的民事权益,依法要做出民事损害赔偿。
主要的责任内容为,必须立刻停止侵害,而且还要赔礼道歉,赔偿小孩的医疗费、心理治疗费,以及还要赔偿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嫌未成年人,金额索赔会比较高,通常是5-20万元。
这类侵害的行为,对于孩子来说,影响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伤害是长期的,很多小孩可能就此留下心理阴影。
总之这个朱某,必须严惩,也是罪有应得。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