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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找我咨询的很多当事人,常常弄混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于是干脆出一篇博文,简单介绍一

来找我咨询的很多当事人,常常弄混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于是干脆出一篇博文,简单介绍一下,正在面临或考虑离婚的朋友,离婚时除了分割财产,法律还规定了三大经济救济制度,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或补偿。

第一,也是最普遍的,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针对过错方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一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是其过错严重程度可以类比前面几种。

第二是离婚经济补偿,也就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最近讨论的不少。这是针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的制度。《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现在无论夫妻财产是共同还是约定分开,只要一方在家务中付出更多,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补偿数额没有固定标准,法院会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近年判例看,补偿金额通常在1.5万元至10万元之间,5万元是常见判决。

第三个是是离婚经济帮助,这是一个兜底保障。《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上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常见的困难情形包括:离婚后无住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患有重大疾病等。帮助形式不限于现金,可以是房屋使用权、租金帮助等。

最后,只要符合各自的适用条件,这三大制度可以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是惩罚过错方,经济补偿是肯定家务付出,经济帮助是为了保障基本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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