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一40岁女子,怀疑同居男友和其他异性来往,便提前关掉家中监控,备好下水道疏通剂,等男友回家取证件时,就直接把疏通剂液体全泼在了对方身上,结果,男子严重灼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事后,男子身上到处都是疤痕,脸也毁了,日子过得十分煎熬,完全顾不上以前的感情,直接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5年6月的一天,黑龙江鹤岗40岁女子马某,怀疑同居男友张某和其他异性往来,二人在家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摔门外出。
张某走后,马某独自在家越想越气愤,一心想找办法惩治对方。她走到卫生间,一眼看到墙角存放的下水道疏通剂,当即心生一计。
转头她又看见张某的手机、身份证全都摆在客厅桌上,一下猜到张某肯定会折返回家取东西。
马某立马取出疏通剂倒进盆里兑上水,放在门边,又关掉屋内所有监控,安静在家等候张某回来。
原本张某打算出去暂住两天,走到半路才想起手机、证件全都落在家里,只能折返回家取物品。
刚推开家门踏进屋内,马某端起提前调好的疏通液体,直接朝着张某身上泼了过去。
液体接触皮肤后张某瞬间被严重灼伤,疼痛难忍的他立刻转身逃出房屋,在外拨打报警电话。
张某逃走后,马某没有出门追赶,反倒拿起拖把反复擦拭地面痕迹,刻意清理作案现场,试图掩盖事发证据。
警方介入后,通过现场残留痕迹、监控关闭记录等物证,查清马某因猜忌怀恨,提前备好液体、关停监控伺机伤人,事后还清理现场毁灭证据的完整经过。
经过专业伤情鉴定,张某全身多处灼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终身留有无法修复的伤痕。
即便完整证据全部查实,张某依旧难以释怀,二人仅因误会发生口角,自己却遭马某蓄意伤害,容貌受损、丧失劳动能力,马某提前准备伤人液体的行为,是造成自身重伤残疾的主要诱因。
同时他认为,马某事前预谋伤人,事后清理现场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大,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私下协商赔偿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庭上,张某还表示马某早有伤人打算,特意关掉监控,伤人后又清理现场销毁证据,完全不顾二人同居多年的情分,给自己造成终身难以弥补的伤害,毫无悔过表现!
不过,面对张某的控诉与赔偿诉求,马某辩称自己只是争吵后一时冲动,没想将对方伤至重伤,希望认定自首从轻处理。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分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发生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判断马某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马某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张某的重伤致残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马某因情感猜忌心生怨恨,提前准备腐蚀液体、关闭家中监控,主动伺机伤害张某,主观伤人意图十分明确。
张某遭重度灼伤、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完全是马某蓄意伤人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清晰。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张某受伤逃离、身处危急的情况下,马某作为在场人员,本应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
不过,法院认为,马某不仅没有对受伤的张某施救,反而第一时间清理现场、擦拭痕迹、销毁作案证据,刻意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补救和悔过行为,过错程度极大。
除此之外,马某事后辩称自己主动报警、希望认定自首从轻处理。法院不予采纳,认为其毁灭证据、逃避追责,不构成自首,不能从轻处罚。
结合《刑法》相关规定,马某蓄意伤人、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理应重判。
综上,法院认定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需要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多元。
最后,这起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情感纠纷再大,也不能用极端方式报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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