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劳力士戴两天就停摆,品牌方要求“先检测再退货”,消费者:检测权全在你们手里,我拿什么反抗?
一、“14万的天价手表,两天就成了废铁?”
上海的花先生最近真是又憋屈又闹心。
前不久,他在前滩太古里的劳力士专柜,一咬牙花了14.26万买下一块型号126331的间金款劳力士手表。店员当场帮他调好表带,花先生喜滋滋地戴上手腕,那份满足感,懂的都懂。
可谁能想到,这份快乐连周末都没撑过去。
买表才两天,花先生低头看时间,发现表针一动不动。他赶紧联系销售,按照对方的指导手动上链、反复调试,秒针纹丝不动。他专门跑到门店,工作人员当着面又折腾一通,手表还是彻底停摆。
十四万多,就戴了两天,直接罢工。换谁都得炸毛吧?
花先生当场提出退货退款——才两天就坏,这不是质量问题是什么?可表行那边的态度让他更窝火:可以处理,但手表得留在门店,送去品牌服务中心做“内部检测”,等3到5个工作日出了检测报告,再说下一步。
“离开我的视线,谁知道他们要干嘛?”花先生心里没底。道理很简单,检测是品牌自己人做的,报告是品牌自己出的,如果最后结论写成“人为使用不当”,他拿什么反驳?他从哪儿找个第三方权威机构来做鉴定?就算找到了,费用谁来出?
花先生拒绝了表行的方案,坚持直接退货。双方就这么僵住了。
花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市监局,监管部门出面调解。结果是意料之中的——表行坚持要先检测,花先生坚持要直接退,对检测方案达不成一致,调解终止。
记者介入后,专柜销售只甩了一句“内部已经在处理”,劳力士上海总部甚至连个正面回应都没给。
说白了,花先生那块十四万的手表,至今还停在他自己抽屉里。
二、“经检测”三个字,凭什么卡住消费者的退货权?
花先生手里那张购表“保证单”写得很明白: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经检测如属于因制造或装配缺陷引发的机芯问题,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
但问题恰恰出在“经检测”这三个字上。
从表面看,品牌方的流程似乎很合理——“我得先查明是不是质量问题,才能决定退不退”。可仔细一想就发现问题了:检测权完全掌握在品牌自己手里。送检的是品牌的服务中心,检测的是品牌的人,出报告的也是品牌的体系。消费者在这条链上,连旁观者都算不上,更别说参与和监督了。
花先生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万一品牌方出具的检测报告说是“人为使用不当”,他拿什么去反驳?事实上,行业内确实有过类似先例:有些消费者把表送去官方售后,结果检测报告直接定性为“人为损坏”导致保修失效,消费者想维权却苦于拿不出证据。
更值得玩味的是,花先生这块表是在专柜当面调试、当场戴走的。两天内没有任何磕碰或不当使用的迹象。这种情况下,品牌方仍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等检测结果。
这就引出了一个让很多消费者犯愁的问题——“经检测”三个字,到底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合理程序,还是品牌方用来合法拖延的挡箭牌?
三、法律怎么说?你的退货权不需要品牌方同意
先说结论:花先生有权要求直接退货,不需要先送品牌内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也就是说,花先生这块手表购买两天就出现停摆故障,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享有退货权。品牌内部的“先检测后处理”流程,不能对抗国家法定的三包义务。
可能有朋友要问了:那品牌方说“万一是我自己弄坏的”,谁来证明?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知识——举证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机动车、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名表虽然不是上述列举的耐用商品,但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经营者主张瑕疵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品牌方如果说“是你把表弄坏的”,就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证清白。何况手表外观没有任何磕碰痕迹,这种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先“自证清白”,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更值得警惕的是,买奢侈品的人花的钱越多,理论上对品质和服务的期待就越高。但现实往往相反——你付完款的那一刻起,主动权就彻底交出去了。品牌方可以用“流程合规”来合法地拖延、推诿,而你除了发帖曝光、找媒体、投诉到监管部门,能走的法律路径又窄又长。
这也给所有计划购买高价奢侈品的消费者提了个醒:品牌内部的保修条款再漂亮,也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买之前把三包政策、维权途径了解清楚,出现问题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包括沟通记录、视频录像等),必要时寻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