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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10年后主体结构出问题,施工单位还能跑?最高法:跑不了 某建设公司为某汽车

竣工10年后主体结构出问题,施工单位还能跑?最高法:跑不了

某建设公司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50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某建设公司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费用175万元。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不平整轨道进行调平整改、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建议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

法院认为,《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127万余元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

判决:某建设公司更换维修不合格部分,达到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赔偿某汽车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127万余元。

这个案子的关键: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质量责任终结。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不是几年,而是整个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主体结构出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负责。

对施工单位的提醒: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是终身制的。不要以"竣工验收合格""过了保修期"为由推卸保修义务。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就是设计使用年限,这是法律底线。

对建设单位的提醒: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问题,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保修义务。自行采取保护性修复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不要自认倒霉。

我是陈鸣飞律师,会定期发布法律资讯、法院的指导案例、司法解释解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