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
乌鲁木齐这档子事,说起来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该男子本来抱着在外寻新鲜感的念头,和婚外女子发展不正当关系,每次亲热过后都出手阔绰,金项链、新款手机说送就送,大额转账更是一笔接一笔,前前后后砸进去五十多万。
可这种婚外情本来就长久不了,新鲜劲也熬不了多久。后来他跟原配离了婚,本以为能和那个女人光明正大地在一起了。
哪知道真过起日子来,矛盾反而越来越多,当初的那点新鲜感早就磨没了,女方也慢慢冷淡了下来。等走到了分手这一步,这男人忽然开始心疼钱了。
他盘算着,自己在这段关系里砸了这么多,现在说散就散,那钱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
他先去找女方商量,想让对方把这些年送的钱和东西还回来,一算,总共五十多万。可女方一口回绝,明明白白告诉他:这些都是当初你心甘情愿送的,我一分都不会还。
商量不成,这男人干脆把所有转账凭证、消费记录、购物小票都整理出来,列了一份清清楚楚的账单,一纸诉状把女方告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她还回所有的财物。
在男人看来,自己手里攥着实打实的证据,钱确实是他转的、花出去的,如今关系完了,女方就该把钱退回来。
他满以为自己能赢下这场官司,可案子审下来,结果让他彻底傻了眼——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也就是说,那五十多万,他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听到这儿,有人可能心里犯嘀咕:平时总听说,夫妻没离婚时,丈夫转给第三者的钱,原配是可以起诉要回来的。怎么轮到男方自己去要,反倒不行了?
其实,这里头的道理并不难懂。法院在判的时候,特意把这五十多万的财物,分成了“离婚前送的”和“离婚后送的”两笔账,一码归一码做了认定。
先说说婚内赠与的这部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没有书面的特殊约定,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的前妻,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个赠与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可关键是,行为不合法,不等于他这钱就有资格往回要。他私自送出去的,侵害的是他前妻该得的那份财产。
真正有权去追这笔钱的,是财产被损害了的前妻,而不是他这个犯错的人。要是法律支持他把送出去的钱再拿回来,那不就等于让他犯错了还不用担代价,想送就送,想要就要,两头便宜都让他占了?
这显然不合法律讲究的公平,也违背了咱们社会讲理讲德的基本规矩。所以,婚内的这部分赠与,他没权利往回要。
再来说说他离婚后送的那部分。和前妻离婚后,财产分了,剩下的钱是他自个儿的,他怎么花,自己可以说了算。
离婚后他还接着给那个女人转账、买礼物,全是自愿主动的,为的是维持两人的感情,属于处对象时,为了增进感情送的情分礼。
法院查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还发现,相处过程中,女方曾多次劝他别大手大脚,也明明白白拒收过一些转账,是他坚持要给,一个劲儿告诉人家放心收下。
而且俩人从头到尾,也没约定过“送这些东西是以将来结婚为前提”的。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的送东西,只要把东西给到对方手里,送也就送了,不能因为后来俩人闹分手、过不到一块去,就单方面反悔往回要。
因此,离婚后的这部分花销,法院同样不支持让他要回来。
两笔账算下来,都没法律上的依据,这男人的起诉,自然只能被驳得干干净净。
说到底,这事压根就摆不上台面。婚内背叛家庭,拿着夫妻共同的血汗钱去维系婚外情,本来就是又亏理又违法的事。
等关系黄了,又想把送出去的东西连本带利全讨回来,算盘打得再精,到头来也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律,不会给过错方两头都占便宜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