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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男子婚内追求一单身女子,与其恋爱发生关系,转账给她27.6万,女子担心被发

新疆,男子婚内追求一单身女子,与其恋爱发生关系,转账给她27.6万,女子担心被发现丢脸,转回26.2万。两个月后,男子离了婚,陆续又给女子转了12.4万余元,还送她黄金首饰、折叠手机等,不料,不久后二人分手,男子反手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50.3万,女子辩解:钱、礼物都是他自愿赠与。法院判决亮了!
 
想用婚内财产养情人,这钱从一开始就烫手
 
法院把这笔账拆成了两半算,结果刘某两头都没占到便宜。婚内那笔27.6万转账,是整个案子里最致命的一环。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更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但这里面有个关键——刘某自己没资格起诉要这笔钱。被侵害的是他前妻的财产权益,只有她才是合法的起诉主体。一个婚内出轨的人想替前妻“维权”,法律不认这个理。所以那27.6万,他连开口讨的资格都没有。
 
离婚后的转账和礼物,他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是“白送”的
 
刘某声称离婚后又转的12.4万和那些黄金首饰、折叠手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婚没结成,就该退还。这说法听着有道理,但法院只看证据。从聊天记录来看,女子王某多次拒绝收款、劝他别乱花钱,全是刘某主动硬塞的,从头到尾没写过“这钱是彩礼”“不结婚就退钱”之类的约定。法律上,如果赠与发生时没有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或者约定的条件不清晰,那就只能算一般性赠与——钱款交付那一刻,赠与就生效了,分手后不能反悔。至于黄金首饰、手机这类贵重礼物,如果金额明显超出普通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范畴,且有证据证明是冲着结婚去的,或许还有返还的可能。问题是,刘某手里压根没有能证明“这是彩礼”的硬证据。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他一个人输了三回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的判决毫不含糊:婚内的钱你没资格讨,离婚后的钱你证明不了是附条件赠与,50万索赔一分都拿不到。他输得干干净净。用婚内共同财产养情人,情人担惊受怕退钱,前妻被蒙在鼓里,自己离了婚又翻脸起诉。钱没要回来,婚也离了,情人跑了,官司输了——他一个人输了三回。
 
感情里的账,不是事后翻旧账能翻回来的
 
法官看得很清楚:你说是以结婚为条件,可聊天记录里没有“这钱不收咱俩就黄”的约定,分手后的反悔,法律不认。婚内的钱你不能要,离婚后的钱你证明不了是“条件赠与”,从法律角度看,这份感情账已经彻底算清了。而那条最根本的教训依然没变——钱在感情里永远是一把双刃剑。给的时候有多大方,要回来的时候就有多难看。那些以为“自愿赠与”能占便宜的人也该明白:这世上没有免费的转账,只有算不清的账。
 
信息来源:综合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盖州市人民法院、新疆法治报等多家司法机构公开的类似案例法律分析。